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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没有了,房贷还还不还
作者:程莹莹 时间:2025-04-11 来源: 浏览量:192

  昨天在河南省高院公众号看到一篇名为“双方约定离婚后房贷由一方偿还,另一方还用承担还款责任吗?”的文章,我的反应是当然得承担还款责任啊,这种应该不会有什么疑问吧,但是当我相继问了几个朋友,他们都不约而同的回答“不用承担啊,都说好了由对方承担”。听到他们的回答后,我觉有必要就这个问题展开说说。

  文章里提到的事实是:2020年,文某(男)与王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文某所有,剩余房贷由文某偿还。离婚后,文某因经济困难连续数月逾期还款,银行将文某、王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王某辩称,离婚协议写明了房贷归男方还,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从这个案情里分析隐含的法律事实:协议离婚,那就是双方对离婚及涉及到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达成了一致意见;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文某所有:房屋产权归夫妻共同所有,房贷(住房抵押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注: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不影响对财产、债务的共同所有),由双方共同偿还;剩余房贷由文某偿还:这个约定仅对双方有效,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房贷逾期未还,银行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人对债务转移的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债权人产生效力,债权人要求所有债务人共同偿还。

  通过分析上述的事实可知,王某的抗辩注定是无法成立的,承担还款责任是避免不了的。那为什么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就是每个债务人都有偿还的义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间对债务偿还的内部约定是不能约束债权人的,也就是不得对抗债权人。如果仅据债务人间的约定就可以转移债务,那么债权实现不了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这对债权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法律是不允许这样的情况存在的。

  那应该怎么约定就不用承担债务了呢?我必须得告诉你们,未经债权人同意,如何约定都不可能避免对债务的承担,只是如何约定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约定必须在限定期间还完房贷,约定追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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