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违者将面临行政处罚。因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质量、尺寸超出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国家标准,且接近或达到机动车类别中摩托车的技术标准,如果醉酒驾驶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应被认定为机动车从而导致驾驶者面临危险驾驶犯罪的刑事责任呢?虽《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理解与适用与最高院第894号刑事指导案例都明确了此类情况不构成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或个案 存在不同认识。
持肯定态度的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非机动车,符合机动车类别中摩托车的技术条件,出于安全保障有必要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对醉酒驾驶该车型的行为应以犯罪处理。如广东某地从2018年就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以机动车进行管理,涉及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可检索判决数量占到全国的 90% 左右。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 为机动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不构成 危险驾驶罪。 如吉林高院 2021 年出台意见明确不得 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进而追究驾驶者的刑事责任。
本文赞同后一种意见,主要从机动车认定标准论述:我国对于机动车的认定目前需考察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两方面,技术标准由相关GB和GB/T列明生产规格与要求,生产者按照该标准生产的产品才能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则实施公告管理,只有被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车辆企业及产品型号,才属于机动车范畴,行政管理部门也是根据该公告对相应产品发放发动机牌照并要求产品使用时需取得驾驶资格、悬挂机动车号牌、购买交强险、车辆年检等。
2018 年 4 月 1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同年,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认了一批传统电动车品牌具备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且近两年被列入公告的品牌与产品型号急速增加,这意味着该部分企业在此后的产品生产中将不再存在超标电动自行车概念,该类产品将按照电动摩托技术标准生产,属于机动车技术标准范畴,但未被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业、产品仍应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加之在此之前已经保有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各地施行的过渡期内仍可继续使用。
2019 年 4 月 15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开始实施,提高了电动自行车车的速度和质量标准,最高设计车速提高至不超过 25 km/h,整车质量提高至应当小于或等于 55 kg,同时应当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至此,所谓电动车可以被分为三类,新国标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电动轻便摩托及电动摩托(机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机动车生产技术标准是体系的、复杂的,涉及灯光、电气线路等设计,如果仅以鉴定结论中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时速、质量、尺寸等达到摩托车标准为由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过于武断,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超出了其权限范围。
此外,除上述生产标准外,超标电动自行车并未被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畴,也即要求产品使用时需取得驾驶资格、悬挂机动车号牌、购买交强险、车辆年检等(由此带来的巨大的工作量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公众普遍认为该种车辆为非机动车,即便醉酒驾驶也不具备犯罪的故意。
综上,从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7)中并不能得出超标电动自行车就一定是机动车的结论(还需满足机动车认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不能仅以是否将其按照机动车进行治理或鉴定结论为认定标准),同时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该类车辆属于机动车,故应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排除出机动车的范畴,不适用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