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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分析民事诉讼中证据高度盖然性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张超鹏 律师 时间:2023-03-14 来源: 浏览量:3197

  所谓“高度盖然性”规则,是指当事人在对同一事实举出的相反的证据而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对当事人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官应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通过对证明力的比较仍无法对待证事实作出认定,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明显或者无法判断,即双方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均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法官就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不利于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就是“高度盖然性”规则。

  在借款纠纷中,出借人不能为其主张提供直接证据,比如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录音等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也就是高度的盖然性,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借款协议成立。本文结合实践案例分析高度盖然性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高度盖然性的理解与适用。

  张某与李某是多年好友,李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张某借款,张某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通过手机银行,共计向李某转账120000元。自2016年9月份后,李某为逃避债务便不知所踪。2017年8月份,在与李某取得联系后,李某承诺年底偿还部分借款。随后李某更换联系方式,再次失去联系。为了维护张某合法权益,张某诉至法院。

  庭审前,原告张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向被告转款的银行流水、与被告姐姐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聊天记录、证人赵某与李某的电话录音、证人赵某及杨某的两份证言。庭审中,被告未出庭应诉,主审法院对被告姐姐微信上显示的号码进行验证,且庭后亲自核实被告姐姐身份及聊天记录真伪,了解被告情况,询问原告借贷关系发生的前因后果,查看核实原始电话录音,对两证人进行询问。

  本案中,虽然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大都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从仔细分析依然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原告自2016年10月起一直与被告姐姐沟通联系,从长期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得知,其姐姐与被告生活密切,知晓其一切生活情况,2017年12月23日被告通过其姐姐微信转账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其姐姐的电话联系方式与微信号相一致,同时通过与其姐姐的短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得知被告的联系方式,原告通过此联系方式试图与被告联系,但被告拒不接电话,在此情况下,证人赵某以原告经济压力大、精神将要崩溃为由,于20178月7日、2017年8月27日与被告取得了联系,被告承诺年底偿还部分借款,对此作了电话录音。被告姐姐告知原告被告的联系方式,此联系方式与证人赵某录音文件名显示一致,电话录音保存有原始通话,原始录音文件不能更改,录音中对方身份即为被告李某。且证人杨某对原告出借款事项知情,且认可电话录音中为被告李某的声音。上述事实由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短息聊天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相作证,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被告虽未向原告出具欠条,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足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收到传票后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结合本案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最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2条及第73条之规定,综合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贷事实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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