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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冻结《执行异议》
作者:程莹莹 律师 时间:2023-03-13 来源: 浏览量:13216

  申请人: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区** 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的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认为贵院就(2022)豫***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所作出“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的执行行为,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的法律规定,现特依法提起执行异议。

  异议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 银行 支行申请人“星城国际西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万元的冻结或明确“冻结不影响该项目建设活动支出”。

  异议理由:

  案涉冻结款项系申请人商品房预售所得,法定必须用于项目建设的监管资金,冻结不应影响本项目建设活动支出。

  2023年**月**日,申请人通过开户行获悉贵院基于买卖合同纠纷案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冻结了申请人***万元银行存款。

  案涉存款,系申请人经许可预售位于**市**区**路 “***”在建工程项目的商品房所得,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必须用于本项目建设的监管账户资金。

  贵院基于项目建设无关债权所采取的冻结,已导致申请人开户行拒绝支付项目建设用款,不仅损害申请人就案涉资金法定用途的使用,直接影响项目建设,一旦因此存款冻结行为而被迫停工,还将引发广大购房业主权益受损的社会后果。

  综上,特依法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冻结或明确“冻结不影响本项目建设活动支出”。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3年**月**日

  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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