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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该如何分配?
作者:李冠萍 律师 时间:2023-03-06 来源: 浏览量:3455

  前几日,接到一位当事人的电话咨询,问老人因交通事故去世,肇事方赔偿了一笔钱,老人有五个子女,其中两位子女已去世,这笔钱应如何分配?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赔偿金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去世后,赔偿人支付给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财产损失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实务中,很多人会将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混同,确实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有相似之处:两者均是公民死亡后发生;死者的近亲属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遗产继承也往往在近亲属间发生。但是两者却有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产生时间不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产生,遗产属于死者生前积累的财产。二是权利主张的主体不同。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的权利主体可以突破近亲属范围。三是分配原则不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需要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进行适当分配;遗产分配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是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同于遗产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引起的纠纷,不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其立法目的,一是排除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死者债务和税务,避免死者近亲属得不到相应赔偿;二是不适用遗产继承的处理方式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遗产,不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应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合理分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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