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冠萍律师,电话13613852556
企业用工自主权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但该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防止权利滥用。司法实务中,调岗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调岗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调岗后是否对原工资待遇、工作条件有较大的向下变更;3、调岗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4、劳动者能否胜任调整的岗位;5、工作地点作出调整后如有不便,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郑州劳动律师建议:在公司确因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时,首先要在公司内部对调岗所依据的公司决议的合理性完善相应的审批手续,且审批程序要合理合法。其次,对调整的岗位工作内容要与原岗位工作内容具有关联性,工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要和原岗位保持持平状态。最后,要和员工做好沟通工作并保留相应的协商证据,要根据公司已经生效的管理文件对拒绝调岗的员工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同时,郑州劳动律师也提醒员工,在公司进行调岗时,要综合考虑公司调岗的合理性,以及调岗后的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变更导致的不便所采取的补偿等条件,对于确因经营需要的合理调岗,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安排,这也是保护公司自由用工权的需要。
相关案例
张某是某公司员工,依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工作岗位为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后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工程管理中心职责收归总公司,撤销工程管理中心。公司召开员工会议,对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及该部门人员岗位调整予以通报,相关人员均调至新岗位。张某原岗位职责中包括工程管理等,其新岗位仍负责工程管理,调岗前后工资不变、绩效考核方式不变。张某因工作地点发生变化不愿前往,就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拒绝前往新岗位,经公司多次书面通知,张某仍滞留原工作地点,公司无奈依据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张某败诉,张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司可根据需要及员工表现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工种。现张某原工作部门收归上级公司,张某原岗位取消,公司将其调整至新岗位,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且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非针对张某。
张某新旧岗位工作内容相同,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亦未作不利变更。故公司对张某该岗位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张某有服从安排的义务,判决张某败诉。(郑州劳动律师李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