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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劳动律师||河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李冠萍 律师 时间:2023-03-04 来源: 浏览量:3187

作者:李冠萍律师 13613852556

  内容导读:1、劳动派遣单位界定:具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的各类企业,以及已经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务派遣分支机构。

  2、劳务派遣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3、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办理。

  4、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劳务派遣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在的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5、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得办理劳务派遣单位向省外派遣劳动者的参保登记手续,通知下发前已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逐步予以整改,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办理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劳务派遣单位非派遣性质工作人员除外),在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前已经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原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继续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做好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郑州劳动律师)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界定问题

  本通知所指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的各类企业,以及已经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务派遣分支机构。

  二、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地域及形式界定问题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派遣劳动者的,要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省外(不包括境外)就业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职责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以及配合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申报等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进行核算。基准费率标准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对应的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用工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计算其加权平均费率作为基准费率。

  四、关于工伤认定及管辖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工伤认定工作由用工单位所在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具体办理。劳务派遣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五、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及管辖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地所在的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在的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六、关于已被派遣至省外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遗留问题处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得办理劳务派遣单位向省外派遣劳动者的参保登记手续。本通知下发前被派遣劳动者在省外就业并且已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平稳有序、逐步过渡的原则予以整改,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办理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劳务派遣单位非派遣性质工作人员除外),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在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前已经发生工伤的,由该劳务派遣单位所在的工伤保险原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继续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做好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七、关于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存在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情形的,应当抓紧依法依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有人员增减变化的,或者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因申报不及时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被派遣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加人员不得再办理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业务。

  八、关于违规问题处理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通过违规、虚假方式办理参保手续,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存在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伪造鉴定材料、违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运用“互联网+监管”方式,通过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建立健全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和服务。要严格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21】4号)要求,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同时,要强化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拒不为职工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查处违规参保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或者个人,情节严重的列入社会保险失信名单。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保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郑州劳动律师李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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