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暂停工作,并接受工伤医疗开始,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结束。法律对停工留薪期计算方式的规定并不明晰,对该条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这种观点简称为“鉴定截止论”。另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种观点简称为“复工截止论”。
笔者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决定其停工留薪期的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应充分考虑治疗工伤的医院的意见或根据职工的病休证明来认定。停工留薪期并不必然以评定伤残等级的时间为标志,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但并非工伤发生之日至评定伤残等级前,均为停工留薪期。现实生活中,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很多。对此,职工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作出伤残鉴定的时间,距事发之日就可能长达12个月。如果不考虑医院的意见,以及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一味地将这段时间均作为停工留薪期,很可能造成停工留薪期间过长,与职工的实际伤情不对等,从而违背了设立停工留薪期的宗旨,对用人单位也有失公允。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司法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1、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三、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因是否需要陪护发生争议的,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四、停工留薪期待遇,发生争议怎么办?
现实中,因停工留薪期发生的纠纷数不胜数,一些用人单位舍不得看着员工“拿钱不办事”,于是就会想尽办法不履行义务,此时劳动者该如何应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如果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