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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作者:鲁巧 律师 时间:2022-11-10 来源: 浏览量:984

  首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次,什么情况下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是夫妻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特殊情形,不离婚,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律师以案说法:

  案例一:

  案情简介: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夏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告身体出现不适,原告到新乡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尿毒症”。原告需长年透析、吃药、看病,需要大量的医药费及必要的生活费;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未支付原告所需的任何费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本案中原告身患重病需要医治,其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且其为医治疾病,需不断支出各项费用,半年来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未支付原告所需的任何费用,又起诉与原告离婚。被告的种种行为表明其不同意为原告支付相关治疗费用,且2021年1月至今被告亦未支付原告因治病而支出的医疗费。原告为治疗疾病、维系生命,可依法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支付其必须支付的医疗费用。故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案情简介:原、被告是夫妻子女关系,原被告所在地是棚户改建区,因修路占地,占地款共计45592元均由被告李某然领走,扣除被告李某然应得的占地款后,被告李某然应支付原告三人的占地款34194元,原告刘某认为,自己并无其他收入且独自带两个子女生活,被告李某然是煤矿工人,因此被告应把应分给原告的款项向原告返还。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李某然向原告支付应得份额款34194元。

  经查:2020年龚店镇常李村的荒地被征收,龚店镇常李村村民委员会收到征收相关费用后,常李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每人应分得11398元补偿费的标准向常李村村民发放,后被告李某然领走常李村委应支付给原、被告四人的补偿费用共计45592元。

  另查明,原告三人中,其中一个原告与被告李某然系夫妻关系。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本案原告主张要求分割案涉财产时刘某与李某然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李某然存在上述情形。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因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必须符合上述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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