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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十大常见问题详解
作者:鲁巧 律师 时间:2022-07-29 来源: 浏览量:13618

  一、郑州王女士:我和老公没有感情了,决定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律师解答: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1、若夫妻双方能就离婚本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则可以选择协议离婚;

  根据2003年8月8号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内容,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可带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前提是双方已签署好离婚协议,其法律后果是通过行政手段使离婚效力得到国家机关认可,其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若双方对离婚本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其中一项或几项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选择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后,下达民事判决书来解决。

  上述两种离婚方式,第二种方式一般婚姻当事人可能不太熟悉,建议委托一位律师办理,特别是双方争议财产较多,或需要离婚后逐渐分割完毕,选择第二种离婚方式的法律保障力度较高;选择这种方式的缺点是:耗时耗力,对双方当事人的伤害较大。

  二、武汉刘先生:我和我前妻协议离婚半年多,有一套房子给了前妻,现在不想给了,是否可以不给?

  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三、周口杨先生:我年前过年的时候,相亲认识了一个女孩,按照老家的风俗习惯办理了订婚仪式,给了女方家10万元钱彩礼;现在分手了,彩礼能不能要回来?

  律师解答: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数额一般不在少数。那么,分手后送出去的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回答。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四、武汉李女士:我老公有家庭暴力,我想和他离婚,但是他不同意离婚;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何谓“感情确已破裂”呢?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时在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列举了几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五、信阳周女士:我和我老公决定离婚,我们有一个两岁大的孩子,法院会判决有谁抚养?

  律师解答: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及规定,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坚持的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哪方抚养孩子主要看以下几个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郑州李女士:我和前夫离婚后,有一个女儿由我抚养;我前夫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律师解答:"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七、郑州武女士:我和老公结婚十年,都有正式工作,有车有房;我们离婚的话,财产如何分割?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只分割共同财产,如有约定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约定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如无约定,除却法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分配。对于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问题总括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若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有约定的,则按“约定优先”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约定内容为准。

  (2) 无约定情形,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3)以无约定情形,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八、郑州杨女士:婚后我老公在外面欠了很多钱,离婚的话,债务有谁承担?

  律师解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以下情形视为一方个人债务:1、如果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若上述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

  九、郑州刘女士,我儿子结婚后,我出资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子,现在儿子要离婚,房屋会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十、郑州梁女士:我和女友同居三年,后因工作原因分手;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同居”,在法律上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

  同居关系因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而非合法的婚姻关系,自然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也不会有法律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对于双方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如何处理呢?实践中遵循如下原则:

  (1)如果双方有财产归属协议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法律不干涉当事人就同居期间做出的财产处分,当事人的内部财产关系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该协议可作为司法机关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依据。

  (2)双方没有财产归属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只是在解除同居关系的程序上有所不同,在财产上并无本质不同,因此其处理方式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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