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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投资与借款的区别
作者:王永南 律师 时间:2022-07-29 来源: 浏览量:3731

  在民间资金往来纠纷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就是借贷,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情况下总是无法区分投资与借款之间的关系,出资人因为对法律关系的无知导致其资金无法收回,损失严重,本文结合相关司法实践主要阐述民间投资与借款之间的区别及处理方法。

  一、何为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由借款双方约定,可有偿亦可无偿。约定有偿的,必须在事先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二、何为投资

  投资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其基本特征是:

  (1)投资是一定主体的经济行为。投资主体即投资者必须具有资金或资财来源和投资决策权的投资活动主体,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国家;(2)投资的目的是保证投资回流,实现增值,以获取收益或社会效益。实现投资的增值性回流,是投资的预期目的,就投资自身而言,实现投资的经济效益,是投资行为的出发点,投资如果不能带来经济效益,投资便缺乏生命力;(3)投资所获取的效益是未来时期的预期效益,而且是不确知的。故投资具有风险性;(4)投资必须花费现期的一定的资财或智力成果,其来源包括投资者自己的所有、收入以及通过各种途径的融资或借贷、借款等;(5)投资所形成的资本有多种形态,如真实资本与金融资本,其表现形式为有形的实物或无形的权证。

  三、投资与借款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借款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不是一种债,而是对自己所有权的处分;

  2、支配权不同。借款关系中所有物的所有权一般发生转移;投资关系中一般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

  3、目的不同。借款的目的是多种的,可以有偿可以无偿;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

  4、所获效益不同。借款如果是有偿的,则获取的效益应该是确定的;投资所获取的效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

  5、收回物不同。借款是可以而且是应该收回的,可以是还本付息或还本不付息;投资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资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联营除外),抽逃出资在法律上是禁止的,严重的则构成犯罪;

  6、风险程度不同。借款可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来减少风险;投资则承担有亏损的风险,且不能通过担保方式来降低;

  7、形式不同。借款一般出具借条;投资一般签订协议并有出资证明书或享有股权。

  四、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常见形式

  1、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不能行使对该物的使用权如管理、经营权,则无论取得收益否,宜视为借贷;

  2、投资协议中未约定或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或管理,而且对收益有明确的约定,则实为借贷;

  3、在被投资方的帐目处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权的转移,却没有资本金形成的,则实为借贷;

  4、投资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收回的期限,而且还有担保的,则实为借贷;

  5、投资协议中只约定稳定的回报,未约定承担风险的,则宜认定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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