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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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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作者:李冠萍 律师 时间:2022-07-29 来源: 浏览量:661

  一、劳动报酬的范畴

  这里的劳动报酬,并不仅仅限于我们平常所说的“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因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收入,具体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具体范畴包括哪些,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对劳动报酬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上述两条,劳动报酬具体报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对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年休假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是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拖欠”的含义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其最基本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作出如此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刑事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证质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一年前,至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尚未纠正,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则可以不认为是拖欠劳动报酬。

  第二,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该约定应认定为有效。员工请求业务提成,须在约定条件成就才能得到支持。如劳动者离职的,业务提成支付周期在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立即支付;业务提成约定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则用人单位可在条件成就后支付,否则属于拖欠劳动报酬。

  第三,如果劳动者尚欠用人单位的借款等债务,用人单位一直从其工资中冲减抵扣,且劳动者一直未提出异议,则不属于克扣劳动报酬。

  三、拖欠劳动报酬的责任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报酬,其承担的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加付50%到100%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是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的,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克扣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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