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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能否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作者:周浩男 律师 时间:2022-06-27 来源: 浏览量:2417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多发生在挂靠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造成第三人伤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关系甚大,因为,在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况下,侵权人就得承担赔偿数额。那么在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下,保险公司能免除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可见,在交强险范围内,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只是在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致害人进行追偿。

  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商业险是否可以免责,哪种情况下可以免责进行规定。商业险并不是法律强制购买的,是保险合同双方自由交易的选择,商业险保险合同中一般会对免责情形进行约定,保险公司最终是否需要在商业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双方的免责条款。但是商业险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多为格式条款,这些免责条款是否生效,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条对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时规定了提示义务与说明义务,即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采用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的,保险公司不仅需要将免责的格式条款区别于其他文字,以能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还要对投保人进行口头上或者书面的说明。如果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是不能免责的,保险公司依旧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以上是一般情形下商业险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说明与提示义务,也有一些特殊情形,保险公司只需履行提示义务就可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减轻了保险公司在特殊情形下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根据本条,如果保险合同中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例如,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醉酒驾车等),保险公司仅对这些免责的格式条款尽到提示义务即可。保险公司如果在保险合同中已经将免责内容已经明显区别于其他文字,就可以主张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总之,车辆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是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但保险公司在对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商业险需要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才能免除赔偿责任,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特殊情况仅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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