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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下公司合同相关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
作者:梁显东 律师 时间:2022-05-16 来源: 浏览量:1104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既可以成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又可以从法律上确立市场主体地位,还可以形成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在市场经济中,尤其是《民法典》时代下,合同必然成为市场主体交易的基本工具和权利义务载体。如何规避和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实现合同目的已成为影响市场交易主体成败的关键。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合同法》将同时废止,有关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将由《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替代。因此,本文根据《民法典》总则及合同编的规定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合同纠纷解决三个方面总结合同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合同订立阶段注意事项

  市场经济下各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尤其是公司的对外经营。一份规范、内容完备的合同,可以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还可以有效预防和避免纠纷的产生;而一份有瑕疵的合同则会留下纠纷的隐患,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如何签订一份规范、内容完备的合同呢?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书面形式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2、合同内容尽可能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及验收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适当、具体的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及管辖法院的选择;

  (9)地址送达确认书。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彼此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是合同内容的表现和固定化。合同的权利义务,除少数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之外,大多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条款约定得越清晰,越利于当事人履行和防止发生争议。约定不全面或者约定含糊,都容易产生分歧。

  3、有行动必留痕

  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也要留下书面凭证。

  4、慎用善用公章

  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在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处签字盖章,防止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

  5、慎用授权文书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6、注意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相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支付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收受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则无法将其认定为定金性质。同时,定金已实际交付为生效条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仅约定未交付的则不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

  7、注意保证性质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施行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再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此应予特别注意。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实践中一般约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8、抵押经登记才有效

  如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相关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如果合同相对方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办理登记手续。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约定义务的执行。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履行规则

  【全面履行原则】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还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理使用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双方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如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可在

http://zxgk.court.gov.cn查询);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则当事人有权中止履行,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慎用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准确把握合同解除

  实践中,合同解除纠纷案件非常多,因此合同履行中一定要准备把握合同解除条件、解除程序及解除后果。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五百六十三条是对合同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规定。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法定解除需以构成根本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前提;而约定解除则是在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出租方与承租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较为苛刻,导致极易触发合同解除条件。在此情况下,法院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进行合理解释,并适当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也是有必要的。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纪要》)第47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该会议纪要虽非司法解释,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可作为案件审理的参考。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接受解除通知一方若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一定要及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验收异议及时提

  购进货物是公司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若买受人怠于通知的,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因此,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否则,可能导致索赔权的丧失。但是,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

  三、合同纠纷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协商不成时,就要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诉讼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维权方式,其中蕴涵着众多的因素,像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期,诉讼之前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证据如何收集提交等,都会影响诉讼的结果。所以,公司若采用诉讼方式来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准确,并准备充分,避免合同纠纷发生时选择不当的解决方式。同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合同纠纷虽然具有效力强、权威高的优点,但确也存在成本高、时间长等缺点。所以,在诉讼程序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也更加有助于公司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而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公司利益。

  1、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所谓时效是指时间经过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而产生的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因此,一定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但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或履行义务的内容达到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还可以采取让义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承诺书、还款计划等方式进行补救,以否定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

  2、违约责任

  合同中尽可能的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或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便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实践中一般以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认定违约金过高的基本标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可以高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4、关于送达地址的特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或事后达成的有关债权、债务结算清理条款中以及诉前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中,约定发生诉讼后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避免发生纠纷起诉后无法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四、结语

  杰克·韦尔奇说“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的其他风险一样管理法律风险。”

  最后我想说的是,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只要我们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则,就能预防、控制风险产生的损失,使法律风险可以被评估、被预防、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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