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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投资协议与民间借贷?
作者:杨珂 律师 时间:2022-04-29 来源: 浏览量:580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投资”“借贷”这样的字眼,但是一般只有一个模糊的概念。这两个行为有什么样的差异?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为什么在现在的经济生活中会出现这两种法律关系认定的纠纷?今天我们就来一起研究一下。

  从概念看,投资是指投资人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而将资金或者财产转化为资本的行为。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取得资本收益,然而由于收益结果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投资的最重要特征: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借贷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特征是“有借有还”,出借人出借资金后有权收回本金并获得利息,借款人届时负有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通过以上概念可以看到,投资的收益更大,但是相应的风险也更大,最终可能本金也不能收回。而借贷关系在能够保证本金的情况下,还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益,相对更安全。

  在实践中,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不少企业或者个人在订立投资协议的时候,为了保障收益和规避风险,约定不论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收取固定利润等。甚至一些企业和个人在投资协议以外,另行签订一份借贷合同,以期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投资效益好的时候,投资人主张投资收益;在投资失败或者收益不好的时候,通过借贷关系收回本息。然而这些行为不利于被投资者的利益,当经营状况不好的时候,双方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那么在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争议后,我们应该如何确定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呢?

  1. 经营风险的负担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该司法解释对我们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首先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是如何分配经营风险的。如果提供资金一方不负担经营风险,则其不符合投资的特征。其次,要看合同约定以及实践中,提供资金一方,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如是否有正常的行使权利或者派驻人员到被投资企业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

  2. 是否有约定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固定的货币收益

  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既不承担经营风险,也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只是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那么该合同就实质上排除了双方共担风险的情形,不符合投资协议的特征,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

  另外,一般投资协议中也不需要他人提供担保,如果合同中出现担保人为出资方提供担保,也可以说明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是融资(借贷)而非投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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