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专业部门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371—65727333 /65727555

联系地址:郑州市黄河路姚寨路联盟国际商务大厦18楼

单位邮箱:xinyuanlawyer@163.com

官方网站:www.xinyuanlvshi.com

知产一角
作者:李新杰 律师 时间:2022-04-29 来源: 浏览量:13551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因此,保护并激励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势在必行,任何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一、商标

  1、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商标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2、没有注册的商标能用吗?

  没有注册的商标是可以使用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注册的商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未注册商标,是指未获得国家主管机关注册的,使用人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能援引《商标法》进行保护,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商标权被侵犯了怎么维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工商局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的,要出具书面请求。请求书应当写明请求的事由、法律依据、请求人的名称、地址、侵权人的名称及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内容。向法院起诉应当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通过法定程序向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5、侵犯商标权赔偿数额如何主张?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专利

  1、专利的含义?

  专利在知识产权中包含三种意思:第一是专利权,即是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第二种指专利技术,即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第三是指具体的物质文件,专利局颁发给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或是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等。

  2、专利的分类?

  专利包括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既可以保护产品,又可以保护方案。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能保护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专利侵权有哪些类型?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以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即所谓的专利权用尽;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即先用权利;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即临时过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即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使用;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即仿制药。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1)“比对原则”,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是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客体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 也就是对两者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归纳、提炼、对比, 如果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专利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则侵权成立。

  完全覆盖是指被控侵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数量大于或等于专利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数量同时, 两者相互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内容相同或相等同。

  构成侵权基本有如下三种情况:被控侵权客体与专利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构成侵权。被控侵权客体比专利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多一个或几个, 构成侵权。被控侵权客体与专利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 构成侵权。

  (2)“等同原则”,是对专利权人和公众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 是执法人员常使用的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惯用的原则, 它是将被控侵权客体与专利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时, 结果是其中一个或几个相互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表面看不相同, 但实质上相同, 则确认为等同。

  6、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 是将专利权客体和被控侵权客体相比较, 若是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 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构成侵权。若是构成要素中主要部分相同或相近似, 次要部分不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侵权成立。

  判断相同或者相近似应遵循:

  第一, 要以普通使用者的眼光观察, 当施以普通的注意就会从视觉上发现两者外观基本相同或相似, 甚至会把侵权客体误认为是专利客体, 则应视为相同或相近似;

  第二, 产品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及性能不能作为两者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依据;

  第三, 对保护色彩组合的外观设计专利, 观察时要考虑色彩要素。

  7、侵犯专利权如何赔偿?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著作权

  1、《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有哪些?

  受保护的作品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将和公式。

  2、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版权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四)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五)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六)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或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后未立即删除的;

  (七)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5、实践中如何认定抄袭行为?

  抄袭是最常见的侵权著作权行为之一,和盗版有所不同,抄袭往往同时侵害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著作权人造成严重损失。从抄袭形式上来看有原封不动的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从主观过错上来讲包含故意和过失。故无论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6、著作权侵权损害如何赔偿?

  侵权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了著作权人财产或者非财产损失,著作权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的赔偿额计算: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版权所有: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371—65727333 /65727555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姚寨路联盟国际商务大厦18楼 技术支持:中龙网络

单位邮箱:xinyuanlawyer@163.com 官方网站:www.xinyuanlvshi.com

豫ICP备130225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