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如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1、供养亲属的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供养亲属的范围限于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另外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还包括遗腹子女;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对供养亲属范围的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为依据。
2、供养亲属的认定。
并不是所有的供养亲属都能够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主要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生活来源,二是劳动能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的具体情形有:(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二)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三)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子女已死亡,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四)工亡职工父母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同时,认定上述人员是否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还必须满足主要生活来源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即职工死亡后,上述人员的主要生活来源丧失,这在司法实践中重点查明的。例如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526号民事判决中,对工亡职工已达上述年龄要求的父母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未支持,原因就在于父母并非依照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的规定,供养亲属是否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按照因工死亡职工死亡时的条件进行认定。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核算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按照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具体比例配偶为40%,其他供养亲属为30%,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
其中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为该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时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高于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算,如低于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算。(《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已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南省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需注意,核算多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核算各方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4、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多久。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即供养亲属从因工死亡职工死亡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当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的,停止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就业或者参军;(三)配偶再婚;(四)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五)死亡。
5、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一次性领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因此供养亲属应当按月向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但在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而由用人单位向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向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系因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而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因此律师认为不能一次性领取。但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因工死亡职工的未成年子女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够确定、未成年子女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成本等因素,裁判机关往往会裁判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未成年子女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例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526号民事判决,即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亡职工未成年子女自工亡事故发生至十八周岁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