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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所遗留债权、债务,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作者:赵红伟 律师 时间:2022-02-11 来源: 浏览量:13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应走三步:解散——清算(一般清算和破产清算)——注销。然公司注销后仍有大量纠纷存在,尽管公司注销后,法人诉讼主体资格随之消失,但其后遗留的债权、债务仍需解决,而解决该类纠纷所涉及到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将成为不可忽略的难点。那么该向谁来主张权利?该由谁来维护权益?笔者将从下文几个问题来进行剖析:

  1、公司解散或注销是否意味着该公司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8,第一,解散仅是法人终止的原因行为,而不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不能与清算程序相提并论。法人基于自愿作出解散决议或者因行政强制被解散的,都是法人解散事由的情形之一。对于法人解散,至多也只能看作一个行为,而不应认为是法人终止中存在解散程序。因此,在法人终止的语境下,法人解散作为法人退出市场的原因行为,其概念的名词属性更为强烈。故而,法人解散并不意味着法人终止,未经清算和注销登记,该法人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第二,法人终止是在法人解散等事由出现,经清算和注销登记程序后所形成的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法人终止相较于法人解散、法人清算和法人注销,是一个上位和整体概念,四者不在一个层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人注销虽然是法人终止效果的完成标志,但法人注销与法人终止也不能简单等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即终止,无须办理注销登记。在此情形下,法人终止并不需要以法人注销为前提。

  2、公司经清算完毕注销,尚有未处理债权,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因此,在公司合法清算注销后,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归股东所有,如公司存在债权,应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3、公司经清算完毕,尚有未处理债权,公司有多个股东,起诉主体如何确定?

  个人认为,既可以一个股东起诉,也可以多个股东共同起诉。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4、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遗留债权或债务,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经清算完毕注销,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造成债权人损失,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公司虽经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仍具有追索性,公司的债务仍具有可承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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