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不断有曾经的股东接到法院的传票或者判决,要求其为已经注销的公司承担责任。在大部分投资者的心中,公司注销了就等于自然人的死亡,为什么股东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呢?
一般来讲,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的原因大部分的是因为公司没有依法进行清算或公司未经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或者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承诺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那什么是清算呢?
清算是公司解散之后、注销之前的一个程序,即成立清算组对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若严格按照公司的清算程序进行公司清算之后进行注销,依法清算之后的剩余债务股东无需承担责任。可为什么现实中有部分经过清算的公司股东仍然被法院判决承担公司债务了呢?
原因有以下几点: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对其他股东根据过错大小进行追偿。
那么成立清算组的法定期限是多久呢?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对其他股东根据过错大小进行追偿。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解散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的清算是一个公司走向注销的必经程序,同时也是公司股东保护自己的重要手段。对于债权人来说,不是说公司注销后自己的债权就实现无望了,对于股东而言,也不是说公司注销了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了。无论您是作为股东还是债权人,都应该重视清算程序以及清算有关的法律制度,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