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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法律效力如何?
作者:李冠萍 律师 时间:2019-03-27 来源: 浏览量:1714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经常会碰到用人单位报怨,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是要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员工考虑到社会保险费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一个月最少也得有几百块钱,权衡一番后,员工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不办理社会保险开户,不缴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将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直接以工资的形式补发给员工个人,这样员工从表面上来看,非但没有扣发工资,还多了一笔收入;而用人单位也省去了去社保局开户关户的程序上的麻烦,大家皆大欢喜。有的用人单位谨慎一些,要求员工出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或承诺,该声明和承诺注明一些法律后果由员工个人来承担。这些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和承诺到底是否能免去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社会保险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障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权既然具有社会权的属性,就意味着国家将对社会保险关系进行适当的干预,因此,社会保险权不仅仅体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体现为国家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公法关系。一般说来,公法上的权利与私法上的权利有两点不同于其法律上的原则:一是公法上的权利,法律上以不能舍弃为原则;另一方面是法律规定公法上的权利不能移转于他人,或对其移转加以限制。因此,员工放弃社会保险权的声明和承诺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具体而言,为员工足额足年缴纳社保,是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以员工放弃而免除,因此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并不能免除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需要承担赔偿因未缴纳社保给员工造成的损失,例如,发生工伤时,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话,员工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而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赔偿的费用则由企业支付。但是如果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后,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则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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