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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作者:段玉航 律师 时间:2019-03-27 来源: 浏览量:2699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遇到争议之后第一个考虑的就是应当到哪一级哪一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并且,由于行政诉讼是“民告官”诉讼,由哪一法院受理会牵涉到多种权力与利益的博弈,因此,行政相对人应当好好了解行政诉讼管辖的相关问题,以便及时有效地寻求司法救济;而对于律师而言,在接到案件或者当事人咨询时,也应第一时间明确管辖法院,这也是律师最基本的专业素养。那么,在了解基本的案件事实之后,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呢?今天我们就主要谈一谈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首先,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时,最先需要确定的就是由哪一级别的法院管辖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行政案件除下列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案件类型具体案件

  中级法院被告高级别案件国务院部门为被告案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被告特定化案件海关行政案件

  重大复杂化案件(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2)重大涉外案件

  (3)所有涉港澳台案件

  除上述一般性的级别管辖规定,经过复议后维持的案件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也即在复议维持案件中,要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解决了级别管辖问题,接下来就是地域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等相关规定,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大类。一般地域管辖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为特别管辖,主要包含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跨行政区域管辖等。

  地域管辖的主要内容如下:

  管辖类型内容

  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跨行政区域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此外,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与前述一般的地域管辖规定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经过复议这一方面。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海事行政案件的规定则不然,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也就意味着,经过复议的海事行政案件,相对人没有了选择权,只能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1.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2.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前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地方化是影响公正司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说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是为了便于行政相对人诉讼的话,那么设置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则是为了在此基础上兼顾司法独立和裁判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河南省也相应地作出了规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下列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1.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了解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相关问题后,下面以一个案例结束本期话题:

  案例:某区卫生局以王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王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解析:本案系复议维持案件,应以区卫生局和区政府作为共同被告。首先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本案系经复议的案件,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即以区卫生局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级别,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接下来再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由于本案经复议,根据法律规定,既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可得出结论,即本案的管辖法院有两个,分别是区卫生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区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王某可任选其一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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