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我们的意识里,认为涉及民事的法律法规比较贴近我们的生活,许多人对于诸如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所涉及的法律还能说出个一二三来,可一提到行政法,很多人都会觉得实在太远了。仔细想一想,行政法离你远吗?并不远,其实它离你很近!今天我们就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谈一谈我们身边的行政法。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从定义就可看出,与终局性的行政强制执行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暂时性的。比如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熟悉的酒驾事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醉驾者约束至酒醒这一行为,就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或控制危险扩大。再如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部门采取扣留机动车这一行为,对此有很多人都存在错误认识,其实这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如果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的,依法予以撤销,如行政强制措施已实施,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二、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对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的列举性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许可的事项通常是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等的,所以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一个行政许可影响的不仅是行政相对人,还可能影响到利害关系人。比如某市规划局向某公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该公司在某小区内建设三幢住宅楼,该规划住宅楼后面一幢楼内的居民认为市规划局的这一许可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居住环境和采光,侵犯了其相邻权,遂起诉至法院。在这个案例中,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有可能就损害到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利害关系人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听证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听证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可看出,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具有案卷排他性的效力。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可能是我们平时听到最多的关于行政法的,我们身边就有一个虽然不与我们直接相关,却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的例子,就是单位欠缴社保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里的罚款即为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程序及决定的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可以当场处罚外,必须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除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前述所举的事例都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的,也很可能就发生在你的身边。无论是本文提到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还是未提到的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实施相关行政行为时都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而且程序在其中有着重要作用。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我们也应该多关注、学习行政法相关知识,以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