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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二倍工资的问题?
作者:李冠萍律师 陈彬律师 时间:2019-03-27 来源: 浏览量:2611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3年10月9日入职河南某公司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职务,并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王某入职后与河南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后,河南某公司未与续签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劳动纠纷,王某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件焦点:

  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持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问题。

  裁判结果:

  王某作为人事行政部经理,角色较为特殊,其不但应当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且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事务由王某全权负责,其既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同时也负责保管劳动合同等员工档案。同时结合该案中王某在任职期间,由王某代表公司与其他中层及其他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事实,应当认定王某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郭某自己。依情理,不是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是王某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完全在于其本人。因此该案中公司并无过错,公司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至多需要额外支付十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在实践中,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利用该上述《劳动合同法》的约定,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而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于这类情形,是否支持其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仍然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并未区分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并未并未对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人事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不同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在无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管是什么原因未签订,用人单位均应当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

  2、虽然公司与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负责,但是公司与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完全可以操作的,公司可以完全安排其他人员例如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其他员工与其签订。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非给予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能得到双倍工资的可乘之机。

  第二种观点: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行为的惩罚性责任,而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故意而为之的过错,如支持二倍工资,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不应当支持。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单位的人事管理,与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自然系其主要职责之一。如果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以用人单位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补偿,则应认定系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所致,由其个人承担不利后果。

  2、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深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却忽略熟稔法律法规,向用人单位索赔,则显然有权利滥用之嫌,有违诚信。如果在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自己并无过错,是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失职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甚至篡改、隐匿、伪造、偷窃、销毁劳动合同,如支持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相当于支持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与“个人各得其应得”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悖,还可能引发不良的道德风险,“二倍工资罚则”很可能成为帮助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牟取私利的工具。

  结合上述的二种观点,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二倍工资的责任,没有排除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未签劳动合同,不应支持二倍工资,而在实践中,如用人单位要突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否定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二倍工资请求,需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1)劳动者确实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2)用人单位确实无过错,已经尽到了诚实信用和谨慎注意的义务;(3)未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实确实由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自身过错所致。正如上述案例,河南某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王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是由于王某故意而为之,最终并未支付王某的二倍工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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