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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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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继续上班,是否存在二倍工资?
作者:陈彬 律师 时间:2019-03-20 来源: 浏览量:2826

  基本案情

  张二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河南神风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河南神风公司未继续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也未与张二解除劳动关系,张二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2017年9月1日,河南神风公司书面通知张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张二随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除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外,还要求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河南神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二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争议观点

  关于河南神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二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在实践中不同的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

  观点一:河南神风公司不应当支付张二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责任,是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权利义务无法确定,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对用人单位的惩处。而在本案中,河南神风公司已经在张二入职后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张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未与其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后未续签,但已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所以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第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河南神风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张二的工作内容和性质未发生变化,双方之间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是继续以原条件确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的,故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应由河南神风公司给付张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观点二:河南神风公司应当支付张二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河南神风公司与张二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张二继续在公司上班,河南神风公司继续用工,双方之间已经重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河南神风公司应当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其不能证明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律师观点

  同意观点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上班,如用人单位不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会成为空文,那么用人单位均可以采取与劳动者签订期限很短的劳动合同,然后在到期后继续用工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逃避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这明显是违背《劳动合同法》完善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反而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只是规定了“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非等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关于这一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持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2001]249号)中作出了正确的解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因此,河南神风公司应当支付张二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这样才能促使用人单位积极及时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法》的完善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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