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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夫妻关系之婚约彩礼
作者:王永南 律师 时间:2019-03-20 来源: 浏览量:1270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定亲帖的同时,要送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在原本的乡土社会里,因彩礼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多。人们约定成俗:如果男家解除婚约,彩礼不退;如果女家解除婚约,彩礼就要原数退还。大家都恪守习俗。可是,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口流动,传统乡土社会结构的打破,人们的价值观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原本没有歧义的习俗,现在各有各的理解。随着打工潮的兴起,婚约解除也已司空见惯。一段时间以来,彩礼纠纷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彩礼案件的裁判结果,个案之间差别很大,曾经成为困扰基层法院的一类难题。

  现行法律关于解决彩礼纠纷的规定

  2004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统一了彩礼纠纷案件裁判尺度,给人民法院的裁判带来了很大方便。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一般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赠送的财物。虽然给付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但男方向女方赠与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故该赠与是附条件的,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而赠与彩礼所附的条件为男女双方成立婚姻身份关系,故在该条件不成立时,该赠与行为认定为无效。即赠与彩礼后男女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该赠与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即使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赠与彩礼一方仍有权要求返还,但是,按农村习俗办理结婚仪式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律都可以要求返还给付的彩礼吗?如若返还,返还全部彩礼还是一部分?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因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习俗举行仪式后短时间生活或共同生活结婚生子后又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都可以要求全部返还彩礼的,是否会显失公平?

  各省及各地市对此掌握尺度不一,在认定接受彩礼一方是否应返还彩礼时,通常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共同生育子女及同居期内有无怀孕流产等情况综合确定,一来可以防止一部分人假借结婚之名,短时间内骗取大量彩礼,二来不会对女方显失公平。

  但是,我们始终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并不是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我们依然呼吁广大青年和他们的家长们,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我们年青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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