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间资本的活跃,民间借贷行为时常发生,并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在实践中较为容易实现,因此产生的问题也比较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出借人不能认识到借贷关系的重要性,过于看重高额利息回报,而轻视可能存在的风险,诸如对借款主体、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有些案件中甚至没有借据、借条等证据,这些都为之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下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借贷纠纷进行简要解析,以期能够引起大家注意。
1.、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据主张借款有难度
基本案情:甲起诉称,2010年3月12日,自己通过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借给乙。后经多次催要,乙一直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乙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为支持诉讼请求,甲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乙辩称,甲所称借款不是事实,而是甲偿还自己的借款,自己从来没向甲借过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甲不能提供借条、借据、借款合同、欠条等书面材料,甲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即为借款,故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乙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终审驳回了甲的起诉。
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的合意,还要求出借人必须实际交付了借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需要两方面证据:一是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如借据、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材料,如果没有书面材料,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确实没有书面材料,双方当事人又口头约定了借款,此时有证人作证证明借款关系存在也可以;二是证明款项实际交付,建议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支付等有据可循的方式汇款,并保留转账凭证,如条件不允许,采用现金交付时亦尽可能在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支付,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不能证明款项的交付。
2.、利率约定超过法定利率可能不能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2016年5月1日,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转账10万元,乙于同日向甲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甲借款10万元,月息3分,借期1年。因乙未按期还款,甲诉至法院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自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3分的标准计算)。乙辩称,现在没钱还,同意分期偿还本金,但利息约定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24%的利率限制,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现甲主张以月息3分的利率计算利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调整。据此,终审判决乙向甲清偿本金10万,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
实践中,很多出借人过于看重高额利息回报,而枉顾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出借款项利息约定过高,甚至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也不进行评估,借款到期时就会出现借款人不能偿还过高的利息,从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等情况,甚至有些出借人会运用私力手段讨要利息,滋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要考虑利息约定过高可能要不回来的风险,不要过于贪图高利,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父母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项,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
基本案情:甲与乙于2012年3月结婚,1年后离婚。后甲的母亲丙以甲单方出具的,载有“鉴于甲和乙没有足够能力将首付款及相应中介费共计100余万元交齐,故由甲之母丙借给甲乙二人100余万元。如在今后婚姻中甲和乙出现任何问题导致离婚或分财产等事宜,二人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100余万元全款归还丙。甲2012.4.25”等内容的《承诺书》,将甲和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和乙共同偿还100余万元借款。甲同意偿还,并称其得到乙同意后代乙在承诺书上签名;乙以不知情为由不同意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甲、乙三人身份关系特殊,丙与甲系直系亲属关系,甲与乙亦涉及离婚事实,甲与乙在调解离婚时亦明确表示无对外债务。因此,对于丙向法院提交的由甲单方向丙出具的《承诺书》,因该《承诺书》的形成时间难以鉴定,同时缺少乙本人的签名,故法院认为该《承诺书》证明丙与甲、乙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明力较为薄弱。据此,终审驳回了丙诉讼请求。
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基于中国国情,实践中存在不少老人出钱为子女买房,在子女与其配偶感情不和或离婚后即持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以此为由要求子女与其配偶共同还款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因各方身份关系特殊,且子女与配偶婚姻关系不正常,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将从严审查借贷的真实性。因此,实践中如果父母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项,建议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以防日后产生纠纷难以认定责任主体。
4.、朋友借款替其出具借条抗辩不还款难以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2012年8月2日,甲与乙约定,乙向甲借款35万元,期限1年;借款年利息为借款总额的15%,半年一付。丙为乙提供了担保。2013年2月,乙向甲支付了2.6万余元半年利息。后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丙支付35万元借款。乙辩称,实际借款人为丙,自己只是帮忙出具借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甲所持的收据、个人结算业务申请凭证显示借款人为乙,款项亦汇至乙名下的账户内,且乙亦按照收据载明的时间向甲支付2.6万余元利息,故认定甲向乙提供35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乙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乙以款项系为丙偿还借款为由抗辩实际借款人为丙,依据不足,法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终审支持了甲诉讼请求。
实践中,有些人或是出于好意,或是出于想要从中赚取部分利息差等原因,从而会以自己的名义替朋友借款,然后再与朋友签订另一个借据,日后在出借人向其主张借款时,其以并非实际出借人为由进行抗辩,往往不会获得支持。因为这是两个借贷法律关系,在第一个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与中间人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其才是这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之后,其可以依据与朋友之间的借据,向朋友再主张所约定的款项;或者,在与出借人签订借据时,可以让朋友与其共同签字,此时主张并非实际出借人的抗辩才有可能获得支持。
5.、还款无凭证时主张借款已还难以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甲诉称,自2011年4月起,乙分三次向自己借款3.3万元,并出具借据。后自己多次向乙追偿,乙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偿还借款。乙辩称,甲所说的借款,已于2011年11月底以现金方式还清了,当时没有要回借条,也没有让甲出具收条,甲说会自行撕毁借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抗辩称借款已还清,但甲予以否认,因甲持有借条原件,且乙未提供收条等证据佐证已偿还借款,故法院对乙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终审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款后,并未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或撕毁借条,这便使得个别见利忘义的出借人有了可乘之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在这一方面,尤其体现在现金还款,或者虽是转账还款,但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期存在多笔资金往来的情形下,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导致在庭审时很难获得支持。因此,借款人在还款时尤其要注意索要借据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或撕毁借据,以防日后出现纠纷无据可依。
除了上述列举的常见的纠纷类型之外,实践中还存在诸如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主张偿还借款,借款人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出借人的债权不能获得保障;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仍然是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以实际出借的款项作为借款本金等等现实问题,都在提醒着我们,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一定要注意各种细节,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或委托律师起草借款合同以规避风险。
民间借贷纠纷主要涉及的就是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及款项的交付,这两项证据缺一不可,借贷案件证据较少,查清客观事实较难。在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这一方面,能使用书面证据时尽量使用书面证据,如若口头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需要有对方承认或者有证人作证。在款项交付这一环节,转账完成的交付基本没有争议,只要有转账凭证就可以确定借贷金额,但是现金完成的交付可能存在对方否认收到现金,或者出现款额不一致的现象,这些都会在以后发生纠纷的时候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