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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作者:张丽丝 律师 时间:2019-03-20 来源: 浏览量:2639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指出,截止至2016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7.31亿,推动着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游戏产业发展迅猛,2016年底在游戏产业年会现场揭晓的《2016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游戏产业规模实现1655.7亿元,同比增长17.7%。新三板挂牌的游戏企业数量为115家,此外还有游戏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也不在少数。而在A股六十多只网络游戏股中,2016年年净利润超过一亿元的有30家,平均销售毛利率达到62%,还有更多的游戏公司走在登陆A股的路上。由此可见,中国的游戏产业规模正在逐渐扩大,有着巨大的市场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但与此同时,中国互联网游戏产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游戏产业发展的短板,而这其中占比最大的就是著作权侵权。

  一、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运营模式

  依据游戏版权的来源不同,网络游戏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代理型和自主研发型。代理型是指运营公司通过与游戏开发公司订立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获得游戏的运营权依据其游戏收入比例分配的运营模式,运营公司一般不享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型是指网游公司自己研发游戏并自主运营的模式,其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这其中,自主研发型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往往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所以就更加注重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而且采取多种保密措施,但仍然不可避免存在来自内部的商业秘密泄露以及来自外部的黑客入侵问题,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但给被侵权的网游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阻碍了整个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现存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2016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发布的《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指出,开发一款新网络游戏的成本高、时间长,而山寨一款热门游戏的成本只有正版游戏的四分之一,侵权游戏可以快速上市、快速回本,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使得游戏侵权者不惜以身试法。目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侵权类型多样化

  目前常见的网络游戏侵权类型主要有抄袭复制、私服、外挂、钓鱼网站。抄袭复制一般表现为通过技术手段或侵犯著作权人商业秘密的手段,非法获取游戏软件的源程序,经过简单加工、编辑,更换一些游戏场景、情节等非实质性资源,打造出一款看似完全不同的互联网游戏;私服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服务器端程序,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并谋取利益,主要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等;外挂是指基于对互联网游戏源程序的部分复制,在通过编译、修改而制造出来的,从而达到改变、限制、增加游戏功能,修改游戏参数设定等目的,以欺骗服务器的作弊程序,侵犯的是著作权人对部分源程序的复制权和修改权;钓鱼网站通常是模仿游戏公司的官方网页或游戏页面,骗取游戏用户登录,进而盗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的主要是网站页面设计的著作权。在以上四类侵权行为中,私服是侵权性质最恶劣、损害后果最严重的一种。

  2、网络游戏新技术增加案件复杂程度

  法律本就有一定的滞后性,而网络游戏技术日新月异,大大增加了法官适用法律、释法的难度。网络游戏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时间戳、数据抓包解析地址……”已经不再是程序员的专属,更成为法官审理案件时绕不开的话题。例如面对证明原告作品创作完成及发表时间的时间戳认证技术,在对方当事人对此新技术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该技术的功能、客观性以及由此认定其证明内容的有效性尚存争议,这也大大增加了法官才拿证据和认定事实的难度。此外,网络游戏的内容复杂性与要素多元性使得游戏作品对比、认定侵权内容的比例等存在一定困难,权利人想证明侵权元素贯穿整个被诉游戏,就需要公正被诉游戏的全部内容,然而大型游戏往往存在多个支线或副本,全部通关所需时间与金钱成本较高,这就增加了权利人维权难度。

  3、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具体量化

  在前述的侵权类型中,以私服为例,私服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但又难以计算。因为网络游戏的玩家数量巨大,私服会导致部分官服玩家流失,但网络游戏是虚拟的,玩家又是匿名的,那么到底有多少玩家因为私服而放弃官服,这些玩家在玩官服时,预期的花费又是多少,如此看来,损失根本无法量化,被侵权人也无法举证。在此情况下,就更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难度,即便认定了侵权行为,但最后的赔偿数额或许能够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也或许远远无法弥补。

  4、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难以认定

  在实践中,有许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专门为私服的架设者提供服务器租赁、托管服务,甚至还有在IDC上自行架设私服。而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明知或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仍不删除或断开侵权内容的情况下,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实践中,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通常会断开侵权内容,但随后该私服又更换名称或IP地址“重出江湖”,而且对于“明知”又没有明确的界定,如此一来,被侵权人就很难举证。

  三、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著作权保护

  由于网络游戏产业存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那些选择走“捷径”获取非法利益的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方式也日趋多样化、隐蔽化,增加了被侵权人的举证难度和法官的工作难度。虽然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监管体系,但无论是资金还是人力资源都十分有限,公司方面也只有类似腾讯的大公司才会设置专门的版权部门去维护自身的著作权,而实践中,又存在维权耗时耗财、收益与付出不成正比的现实问题。在此情况下,著作权人更应该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申请著作权登记。虽然目前我国对于公民著作权的态度是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但是要保护自身的著作权,第一步即是尽快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如此既有了权利记载,又向外界公示了著作权,一旦发生著作权侵权事件,即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作为原告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去搜寻大量证据来进行初步举证;

  2、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涉及到游戏公司,通常会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那么公司应当与掌握该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以此减小内部泄密和同业竞争的风险。签订此类协议,一方面能够对掌握公司核心机密的员工的行为形成约束;另一方面,即便之后因员工泄密或同业竞争而产生诸如著作权侵权纠纷,公司可以依该协议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3、行业内建立监管体系。有效制止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单单依靠个体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所以网络游戏行业内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监管体系,设立中立权威的疑似侵权初步判断机构,形成行业统一的疑似侵权产品初步判断标准,督促行业内企业遵守自律规则,从而加强对网络游戏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结语

  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速度惊人、发展前景不可小觑,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行业乱象,侵权行为无处不在,侵犯的不仅仅是某个具体被侵权人的权利,更多的是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的事各方的共同努力,权利人自身需要提高自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行业内部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政府部门也要加强监管,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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