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联系方式躲避催收被判信用卡诈骗
【辩护律师】任朱军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崔某某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5218990620785815的交通银行信用卡,2010年4月19日被告人最后一次还款后拒不还款,且改变联系方式躲避催收,截止2010年4月19日共欠银行本金17289.66元。
2007年7月份,被告人崔某某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5201521310110763的广发银行信用卡,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最后一次还款后据不还款,且改变联系方式躲避催收,截止2011年11月13日共欠银行本金23334.25元。
2008年5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在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5201088002125244中信银行信用卡,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最后一次还款后拒不还款,且改变联系方式躲避催收,截止2011年8月11日共欠银行本金14240.61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利用信用卡诈骗人民币54 864.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利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辩护意见】1、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3、有悔罪表现。
【法院判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被告人崔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