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法律规定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自《企业破产法》修改至今,已有近50家上市公司完成破产重整。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次会议将破产重整列入破产审判工作,会议提出“重整制度集中体现了破产法的拯救功能……,通过市场化、法制化途径挽救困境企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机制”。破产重整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挽救企业,更多的是防范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
一、破产重整流程
1、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七条之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此外,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需要注意,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是债务人、债权人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另外,申请应当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2、审查
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重整条件的,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认为符合重整条件的,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由法院指定破产重整管理人。
3、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主体是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时间为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期三个月;在向法院提交的同时也要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如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含的内容:
(1)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 债权分类;
(3) 债权调整方案;
(4) 债权受偿方案;
(5)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4、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该草案进行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如果有部分表决组未通过该草案,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该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5、批准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如果在前述表决程序中,未予通过的表决组在协商后再次表决中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6、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对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期满,债务人执行完毕,企业恢复良好状态,重整程序结束,企业恢复正常运行。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重整计划的重点内容
破产重整的重点在“重整”,目的在于通过重整让企业“活”,不是仅存续下来,而是恢复正常运转。从《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的规定就可看出重整的重点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即针对债务人制定的一系列经营管理调整措施,最终目的在于使企业尽快恢复正常运转,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该方案涉及到债务人的管理和经营两个方面的调整,管理方面调整是否到位影响债务人的整体运转,进而影响经营的正常进行,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对债务人现有的管理架构进行调整。经营方面主要包括资产、业务调整,融资方案等。经营方案是债务人的出资人同意调整权益的基础,也是债权人权益受偿的保障,还是吸引投资人的关键所在。所以,经营方案的制定对于债务人能否“活”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2、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
债务能够清偿,才能减小债务人“活下去”的压力,有助于债务人恢复正常运转。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债权分为以下几类: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职工社保,所欠税款,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其中,共益债务指的是如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等诸如此类的债务。
3、债务人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企业破产法》第81条虽未明确列出该内容,但实践中,该方案却是重整计划的重要内容。因为要想通过重整挽救企业,而企业目前已经处于困境中,完全靠自身恐怕是非常难翻身的,这就需要吸引投资方参与进来。在此情况下要想吸引优质的投资方,除了企业本身的价值和经营方案等,最实在的一个付出就是出资人需要分担实现企业重整的成本,否则,重整计划很难执行。例如在上市公司中,债务人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主要为让渡股票,在超日重整案中,超日以资本公积之股本溢价转增股本16.8亿股,由全体出资人无偿让渡,并由9家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共计支付14.6亿元。
制定一个可行的重整计划,能够最大程度清偿债务,保障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吸引优质投资者,帮助企业走上正常的运转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