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一百一十二期)
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19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十一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继承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不满60周岁是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向谁申请再审关于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立法变迁、经债权转让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管辖问题五个主题展开讨论。
主题:继承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主讲人:詹雅歌
时间:2023年5月15日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纠纷可分为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遗产管理纠纷六大类。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规定继承人范围、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我国现阶段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限于法定的近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或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制度包括转继承和代位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是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二)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但要使遗嘱有效须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处分的是个人财产、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反映了限定继承规则以及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四)遗赠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赠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一是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须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三是所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四是受遗赠人须为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五)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等义务、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根据约定取得其遗产权利为内容的协议,其本质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扶养人承担约定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人享有被扶养权利的同时负有将遗产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六)遗产管理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置完成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主题:不满60周岁,是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主讲人:鲁巧
时间:2023年5月16日
按照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的处理意见:年满60周岁,推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属于被扶养对象,不存争议。那么,不满60周岁,是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呢?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9日10时50分许,被告张某阳驾驶豫P1H578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6国道淮阳区新站镇高铁站路段时,与由北向南原告杜某磊驾驶的报到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致原告杜某磊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杜某磊构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九级伤残和颅脑损伤开颅术后十级伤残。
原告母亲王某丽,1967年1月15日出生,现年满56周岁,患有大脑动脉闭塞或者狭窄引起的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高危)、糖尿病、中度抑郁症。原告父亲杜某现,1969年1月26日出生,系肢体残疾人,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残疾人证号为41272719690126511544,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对其自理能力评估,显示:协助。其所在村委出具证明原告父母无劳动能力、两人无工作、无经济来源。
本院认为,关于杜某磊母亲王某丽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参考《河南省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豫高法【2018】372号的规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需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而本案王某丽(1967年1月15日出生)56岁,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女性55岁的标准,同时参考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及检查报告单显示,王某丽患有大脑动脉闭塞或者狭窄引起的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高危)、糖尿病、中度抑郁症,综合考虑王某丽的实际年龄及身体状况,可推定丧失劳动能力,对王某丽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关于杜某磊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据此,支付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满足“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本案杜某现(1969年1月26日出生)54岁,系肢体残疾人,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残疾人证号为41272719690126511544,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对其自理能力评估,显示:协助,不具有生活自理能力。杜某现作为靠体力劳动获得收入的农民,已无法从事体力劳动、获得收入来源,可视为杜某现已丧失劳动能力,对杜某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平安财险周口公司要求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意见的抗辩意见,因本案不属于劳动纠纷,无法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本院不予采信。
主题: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向谁申请再审?
主讲人:周浩男
时间:2023年5月17日
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主要是针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基层法院可以主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基层法院审理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所以当事人在选择的时候要慎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该条,在小额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法人的,只能向中院申请再审。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民诉法解释扩大了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在小额诉讼中,即使一方当事人为法人,仍然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实践中有些中院在收到小额诉讼的再审时可能会口头告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移送到原审法院,但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小额诉讼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仍然没有排除小额诉讼中当事人向中院申请再审的权利,小额诉讼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中院申请再审。
主题:关于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立法变迁
主讲人:牛梦超
时间:2023年5月18日
(一)原《民通意见》的规则
《民通意见》第115条第1款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的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二)原《担保法》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则
《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未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设定的规则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物权法》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则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五)《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则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主题:经债权转让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管辖问题
主讲人:段玉航
时间:2023年5月19日
案情简介:甲向乙采购设备,因资金不足,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由融资租赁公司向乙直接支付款项,并由甲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丙代甲垫付部分租金,甲丙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后丙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并通知了甲。丁作为债权受让方,以其所在地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诉至法院,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1、对于要求返还垫付款的诉求,有些法院会单从“垫”这个字眼认为是追偿权纠纷,这是片面的,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6条追偿权纠纷释义,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本案虽然用了“垫付款”的表述,但因为款项是直接转给债务人,而非融资租赁公司,故实际上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而非追偿权纠纷。因案由确定与管辖的认定息息相关,故正确认定案由是正确处理管辖问题的前提。
2、对于经债权转让的纠纷,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间发生争议的到底是哪份合同。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即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本案即是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债权受让人经债权转让与债务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没有书面协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丁的住所地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其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未完待续)
审核:詹雅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