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一百零九期)
2023年4月23日——2023年4月28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十一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探讨、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分析、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关于民间借贷的常见法律问题、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五个主题展开讨论。
主题: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探讨
主讲人:梁梦楠
时间:2023年4月23日
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必须经登记才能设立,在商品房一手买卖市场中,办理转移登记对于业主实现自身权益至关重要。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小区无法办理初始登记,进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这时业主通常会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请法院要求开发商尽快履行协助办证义务以及赔偿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在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办理登记通常会约定两项违约金条款,一项是适用于初始登记的违约金条款,一项是适用于转移登记的违约金条款。初始登记即首次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的统一登记,转移登记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等原因致使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虽然合同里面约定了两项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但作为业主一方,在计算违约金时依据的是逾期办理转移登记的违约金,并不能因此主张两项违约金。这是因为开发商因逾期办理首次登记而导致转移登记办理逾期,属于一个违约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违约条款,构成了合同约定条款竞合,应当择一重进行处理,即适用逾期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违约金条款。
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每日的违约金作为个别债权而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在开发商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按日或月累计计算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自买受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前三年,即在开发商向业主逾期办理转移登记情况下,最多只能获得三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补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实际履行,即通知业主办理转移登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只有在合同履行之后,逾期办理转移登记这一行为损害业主的权利才得以确定,这时候才可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如果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从约定办证期限届满时起算,则会导致逾期办证拖得越久,违约金数额却不会增加的情况,加大了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性,违背了违约金用以弥补因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本意。作为给付义务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肩负着保护物权登记请求权得到债务人充分尊重并快速履行的责任,如若其被“个别债权说”分割后分别适用诉讼时效,不论办理转移登记逾期多久,最终至多只需要赔偿三年的违约金,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开发商违约时间越久,承担责任越轻,不能起到有效督促开发商尽快办证的作用,也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主题: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分析
主讲人:王晨旭
时间:2023年4月24日
一、何为挂靠?
货运车辆挂靠,是指未取得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个体(挂靠方)为合法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将货运车辆登记在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被挂靠方)名下,并由被挂靠方为挂靠货车办理营运证件(代缴保险、税费、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挂靠方向被挂靠方支付一定费用的挂靠经营行为。
二、挂靠合同效力探析
1、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8条第2款“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规定可见,对于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我国禁止以挂靠形式经营,但对于其他类型的道路货物运输,我国没有禁止也没有明文承认。
2、《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获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3、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案由时将该类纠纷定性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实践中,法院多认为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即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企业法人给没有取得经营权的个体运输户提供经营身份和一定管理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一般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也有法院认为,道路运输企业允许他人挂靠,是一种变相转让、出租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多次明确“坚决清理和取缔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及“禁止挂靠经营”,《挂靠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笔者认为,《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为行政管理性规定,不影响《挂靠协议书》的合同效力,如无其他无效事由,一般应认定有效。
三、常见诉求及裁判规则
1、解除合同。挂靠经营合同建立在双方愿意互担风险的基础之上,有赖于合同双方的信赖关系。在该类持续性合同履行期间,营运证的办理、车辆的检验等通常需双方协调配合。如双方在无法就挂靠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进一步履行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确实存在极大障碍、信任基础彻底丧失,法院一般会判定合同解除。
2、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挂靠费。按照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进行裁判。
3、确权归属(返还车辆)。依据《民法典》第224、225条规定,车辆物权的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车辆登记仅具有公示及对抗效力而非物权效力。法院一般会在确认双方之间确为货运车辆挂靠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着重对购车、交付等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并根据车辆的实际占用情况,结合合同约定、庭审陈述、查明事实等,综合认定车辆所有权归属。
主题: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主讲人:牛梦超
时间:2023年4月25日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2、执行无证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无证房产亦可被执行。
3、执行被执行人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对被执行人未办理过户的房地产强制过户后进行执行。
4、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5、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在处置前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
6、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主题:关于民间借贷的常见法律问题
主讲人:詹雅歌
时间:2023年4月26日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就民间借贷较为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做以下分享:
一、如何确定自然人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当事人应在本质上达成法律上的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这种合同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从实务来看,最常见的形式有:借条、欠条、借款合同、口头借款以及微信等电子数据形式达成的借款合意。综上,民间借贷纠纷尤其是自然人之间,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重要的两个要素即为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
二、影响民间借贷关系效力的因素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除了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外,借贷中可能影响效力的情形有非法集资、诈骗、套路贷、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人等,其中最为常见的有职业放贷人、套路贷、非法集资、赌债等非法债务。
三、举证责任分配
对于原告(出借人)来说,需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一般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同时,原告可以提供相应证据完善举证,例如双方日常短信、微信等文字聊天记录透露彼此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被告对借款金额、利息等进行确认;被告曾表示过的还款承诺。对于被告来说,若不同意承担原告诉请的还款责任,则需要证明原告所提供的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借款合意,或者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
四、诉讼时效的确定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
(一)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就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三)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四)虽然出借人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借款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
主题: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
主讲人:刘欢
时间:2023年4月27日
第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民间借贷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民间借贷管辖遵从以下原则:
(1)有约定从约定
(2)没有约定从法定
(3)什么是被告住所地
(4)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关于"合同履行地”借贷合同约定履行地的,按照约定。借贷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的,按照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借贷合同中的“接受货币一方”,并不限于出借人。
A.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归还,则应以出借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B.若借款人起诉出借人按约出借,则应以借款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对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且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原告可以在其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其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未完待续)
审核: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