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一百零八期)
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21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十一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执行程序中先后受偿原则与比例受偿原则的适用、下班后微信回答客户问题算不算加班、合同无效和合同的解除的运用、分配程序中执行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区分、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认定依据五个主题展开讨论。
主题:执行程序中先后受偿原则与比例受偿原则的适用
主讲人:冯书利
时间:2023年4月17日
参与分配属于执行程序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本文旨在通过梳理民诉司法解释及民事执行工作规定,理明参与分配的适用规则。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五十五条确定了财产分配的三种处理原则: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适用先后受偿原则;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三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即比例受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第五百一十六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对普通债权人原则上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适用执行转破产程序。
可见,现行《执行工作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系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不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者执行转破产的情形。该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二者共同构成了对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一个债务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综上所述,无论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在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人原则上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应依法先行移送破产,无法进入破产程序时,按照财产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当然,无论先后受偿还是比例受偿,均应先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主题:下班后微信回答客户问题算不算加班?
主讲人:黄飞虎
时间:2023年4月18日
李小美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安排李小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双方因加班费发生争议。李小美主张加班了500多小时,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李小美主张的加班为利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
1、李小美的工作方式是否按照合同约定采用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故李小美的工作方式并不是不定时工作制。
2、下班后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软件回复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加班?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做出如下认定: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应当认定为加班。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且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最终法院对于李小美的加班数额综合考虑李小美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予以酌定认定。
主题:合同无效和合同的解除的运用
主讲人:赵博
时间:2023年4月19日
合同,是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实践中,经常接触到合同纠纷,可以说合同效力问题是一个法律从业者最基本最基础的法律常识,无论简单或复杂的合同纠纷,都离不开对合同效力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五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即法定的解除权,若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现上述情况则可以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主题:分配程序中执行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区分
主讲人:冯书利
时间:2023年4月20日
执行分配程序中,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侵害,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供了救济途径,即程序异议(执行行为异议)和实体异议(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
程序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分配程序中的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程序性事项一般包括分配资格的确认、分配方案的送达、异议通知、权利告知等。实体异议是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于分配方案所载各个债权人债权的真实性存有异议,或者对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不同意,而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或纠正的情形。实体异议一般包括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是否清偿、债权数额、受偿顺位等。
由于上述两种救济机制的原理、构造不同,救济途径也不同。对于程序异议,救济途径是“异议加复议”模式。执行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复议。对于执行程序中产生的新的实体异议,救济途径是“审判加上诉”模式。执行法院不作审查,而是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如果相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反对异议,则由异议人以反对异议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被告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理,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对一审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异议加复议”构成的程序异议救济模式,由执行法院裁决部门进行审查,其价值是追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以便执行程序得以快速进行。实体异议则通过审判部门进行审理,通过当事人的私权对抗,公正优先,可以变更分配方案,确保债权人或被执行人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进而引导执行权正当行使。诉讼与裁判的公正与效率相比,效率则处于次要地位。
主题: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认定依据?
主讲人:赵博
时间:2023年4月21日
综合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唯一住房”执行的问题,若符合《执行异议与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绝大多数法院都依据二十条的规定对“唯一住房”进行拍卖和变卖。对于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优先适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因此,法院不得以《夫妻债务案件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拒绝对“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对于上述问题,部分地方法院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江苏省高院在2017年4月10日下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唯一住房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容 如下: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现就目前执行程序中唯一住房的执行问题通知如下: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及我省《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并不冲突,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执行。执行唯一住房时,需要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生活保障的,可优先选择房屋置换的方式。
(未完待续)
审核: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