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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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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第一期)
作者: 时间:2023-03-28 来源: 浏览量:346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一期)

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20日

晨会制度简介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成立之初即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七年如一日,坚持不懈。通过晨会给大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业务交流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语言组织及表达能力。2019年9月20日,在王福立主任倡议下,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行“晨会集锦周报制度”,这是全体鑫苑人以自己的方式赞礼祖国70周岁华诞。感谢您一直以来对鑫苑的关注,鑫苑律师定会不忘法治初心,不负时代重托,做时代新人。时代新人有律师,律师新人有鑫苑,勤奋、努力、专业、负责的鑫苑人永远在路上。

 

主题: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变更但未办理过户被法院执行,当事人能否提案外人执行异议进行救济?

主讲人:李恒锐

时间:2019年9月16日

  主要看离婚协议形成的时间、与第三人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间,涉案房产有无办理抵押登记等情况来综合判断:

  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另一方或者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的,受让方仅享有请求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权利,但较于形成在后的一般金钱债权具有优先性,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在债权人起诉后,债务人与配偶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即使办理过户登记的,也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这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躲避债务,从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尚未办理过户的涉案房产上存在有对债权人债务抵押担保的,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所有权变更,但依据抵押权优先原则,不得排除强制执行。

 

主题:车上人员下车后被自己乘坐的车辆碾压导致伤亡,能否向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索赔?

主讲人:郭华丰

时间:2019年9月17日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在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裁判规则中,该裁判规则明确了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可因特定时空的变化而转化。受害者可以根据当时的身份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主题:网络侵犯名誉权,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主讲人:廖楠

时间:2019年9月18日

  案情简介:

  曾宪君诉河北金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被告河北金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在网络上侵犯其名誉权,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类纠纷,该纠纷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瑜峰园1号楼7门602号,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相关之规定,结合上述案例,网络侵犯名誉权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针对网络侵犯名誉权,被侵权人可以去上述任何一个地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主题: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主讲人:丁伟

时间:2019年9月19日

  引言:工伤亦称“因工负伤”,即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劳动者发生伤亡所引起的工伤赔偿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已不在少数,站在职工的角度,发生伤亡后往往处于弱势,如果能被认定为工伤,则意味着更充足的医疗费用,更完整的治疗康复,更妥善的安置。站在政府和企业的角度,对于那些发生了工伤的职工,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不仅能让职工感受到温暖,也能体现政府的担当,彰显企业的人文关怀,在社会上树立一个正面负责有温度的政府和企业形象。

  那么什么情形下员工发生伤亡属于工伤呢?

  其实《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不管是职工还是企业都有必要对此熟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 患职业病的;(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同时也需要注意,下列三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工伤:(一) 故意犯罪的;(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主题: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分

主讲人:宋家欣

时间:2019年9月20日

  虽然刑法对放火罪和失火罪有明确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情形需大家仔细区分,比如下例:

  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烟头扔至草堆,当即起火。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所致,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行为已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其在能够履行灭火义务,制止火灾发生的情况下不予履行,任由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此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

  上述情形属于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同时关于失火罪还应注意到,不同于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构成此罪,并且构成此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过失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消防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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