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六期)
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1月1日
晨会制度简介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成立之初即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七年如一日,坚持不懈。通过晨会给大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业务交流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语言组织及表达能力。 时代新人有律师,律师新人有鑫苑。不忘法治初心,不负时代重托,勤奋、努力、专业、负责的鑫苑人永远在路上。
主题:申请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注销,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主讲人:王京涛
时间:2019年10月28日
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而不是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为准,事发后用人单位被注销的,不影响作出工伤认定,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中所谓劳动关系,应当是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劳动关系而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的劳动关系。在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关于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时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其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其首要规定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认为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就不能认定工伤,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恶意解除与受伤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工商登记。特别是对于因遭受重伤不能继续工作甚至因工死亡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事实上已经彻底断绝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工伤,将使这类职工彻底与工伤无缘,背离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因此,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注销的,不影响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
主题:签订《婚内协议书》应该避免那些雷区
主讲人:杨炎
时间:2019年10月29日
一、忠诚协议
1.协议规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及以暴力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等
2.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严重影响过错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过错方的实际经济能力,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
3.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违背社会常理:如一方出轨,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等。
4.“胁迫”:如在“捉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字,承认出轨。
二、抚养权的协议
协议如有剥夺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的约定,不具法律效力。比如约定过错方无权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永世不得见孩子等。
三、财产协议
三项内容须明确约定
1.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各自所有的具体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及其归属。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双方共同所有。
3.结婚后是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婚后双方的收入、所得财产及相应的收益如何支配,对可能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最重要的是:以上协议必须书面!!
主题: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
主讲人:方程程
时间:2019年10月30日
基本案情:1998年,原告李某与郭某登记结婚。2002年,郭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4年1月,李某和郭某共同与某军区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4月,郭某因病住院,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流产,坚持生下孩子。5月20日,郭某在医院立下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郭某于5月23日病故。随后,其儿子郭某阳出生。针对郭某的遗嘱,李某与郭某的父母发生了分歧。李某认为该涉案房屋(经评估房产价值为19.3万元)应当由妻子李某、儿子郭某阳与郭某的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而郭某的父母认为应当按照儿子的遗嘱由他二人来继承,最终诉至法院。
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郭某阳33442.4元,该款由郭某阳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分别给付郭某和、童某某33442.4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要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继承法》第19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继承法》第28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主题:律师礼仪——你的形象价值百万
主讲人:张亢
时间:2019年10月31日
基本形象:
律师着装的基本要求
(1)符合“TPO”,即Time(时间),Place(地点),Object(目的、对象),律师的职场服装要求庄重、保守,以传统的西装和套装、套裙为主。
(2)和谐就是美。选择符合自己的年龄、体型、身份的款式、颜色、材质和花纹。
(3)整体搭配。外套和衬衫、衣服和鞋子、上装和下装搭配得当,相互呼应。
(4)整洁卫生。不允许褶皱、残破。干净,不要有脏臭味和明显污渍、油迹。
(5)颜色搭配讲究。同种色搭配、临近色搭配、主色调搭配。黑、白、灰是“安全色”,最易与其他颜色的服装搭配,可大胆使用。
(6)穿戴得体可以反映律师的形象,有时当事人会从小事上对律师进行判断。服饰不一定要昂贵,但质地与做工一定要讲究,要有熨烫,要干净整洁。
男律师
(1)发型长短适中,头发干净整洁,无头屑,不抹过多的发胶。
(2)发脚与胡子剃干净。
(3)涂些护肤膏,不要让脸上皮肤太干涩或过于油光。
(4)耳朵内外清洁干净,鼻孔内外清洗干净。
(5)衬衣领口整洁,纽扣扣好。
(6)领带平整、端正。
(7)衣、裤袋口整理服帖,不要塞东西造成鼓鼓的感觉,可用手提公务包把所需物品装起来。
(8)衬衣袖口可长出西装外套的1至2厘米。
(9)常洗手,连手腕也要清洗干净,要保持袖口的整洁。
(10)指甲剪短并精心修理,没有多余死皮,保持指缝干净。常用热水清洗,并涂抹护手霜,保持手的湿润与柔软。
(11)裤子要熨直,折痕清晰,裤型合身,长及鞋面。
(12)鞋底与鞋面同样保持清洁,鞋面要擦亮,不要留有碰擦损痕。
(13)不要忘了拉裤子前拉链。
(14)选择淡香水或古龙水。
女律师
(1)头发干净整洁,自然有光泽,不要过多使用发胶。发型大方干练,前发不要遮眼遮脸。
(2)化淡妆、施薄粉、描轻眉、唇浅红。
(3)服饰端庄,不要太薄、太透、太露。
(4)领口干净,衬衣领口不宜复杂花俏。
(5)可佩戴精致的小饰品,如点状耳环、纯色项链等,不要戴太夸张太突出的饰品。
(6)如果胸前佩戴有律所标志,则要把私人饰品移开,不能并列佩戴.
(7)指甲精心修理,指甲油可用白色、粉色、裸色,不要太浓艳.
(8)工作中着裤装或齐膝一步裙、包裙,裙不要太短、太紧或太长、太宽松。
(9)衣裤或裙的表面不能有过分明显的内衣勒痕。
(10)鞋面洁净,款式大方简洁,中跟为好,跟不能太高太尖。
(11)随时捏走挂在衣服上的头发。
(12)丝袜刮破后及时换下,随身包里要常备一双丝袜。
主题:行政机关对涉及投诉人利害关系的答复属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主讲人:程莹莹
时间:2019年11月1日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8日,原告罗镕荣向被告吉安市物价局邮寄一份申诉举报函,对吉安电信公司向原告收取首次办理手机卡卡费20元进行举报,要求被告责令吉安电信公司退还非法收取原告的手机卡卡费20元,依法查处并没收所有电信用户首次办理手机卡被收取的卡费,依法奖励原告和书面答复原告相关处理结果。2012年5月31日,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诉举报函。2012年7月3日,被告作出《关于对罗镕荣2012年5月28日〈申诉书〉办理情况的答复》,并向原告邮寄送达。答复内容为:“2012年5月31日我局收到您反映吉安电信公司新办手机卡用户收取20元手机卡卡费的申诉书后,我局非常重视,及时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江西省通管局和江西省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江西电信全业务套餐资费优化方案的批复》(赣通局〔2012〕14号)规定:UIM卡收费上限标准:入网50元/张,补卡、换卡:30元/张。我局非常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原告收到被告的答复后,以被告的答复违法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吉安市物价局《关于对罗镕荣2012年5月28日〈申诉书〉办理情况的答复》,限其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吉安市物价局举报答复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当事人对此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吉安市物价局依法应对罗镕荣举报的吉安市电信公司收取卡费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调查结果,但其作出的举报答复将《关于江西电信全业务套餐资费优化方案的批复》中规定的UIM卡收费上限标准进行了罗列,未载明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此种以告知《批复》有关内容代替告知举报调查结果行为,未能依法履行保护举报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本身就是对罗镕荣通过正当举报途径寻求救济的权利的一种侵犯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图文编辑:丁 伟
审核:鑫苑文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