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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第八期)
作者: 时间:2023-03-24 来源: 浏览量:343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八期)

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15日

晨会制度简介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成立之初即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七年如一日,坚持不懈。通过晨会给大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业务交流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语言组织及表达能力。 时代新人有律师,律师新人有鑫苑。不忘法治初心,不负时代重托,勤奋、努力、专业、负责的鑫苑人永远在路上。

 

主题:“薅羊毛”事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主讲人:黄飞虎

时间:2019年11月11日

  近日一淘宝店家因操作失误,将26元4500克的脐橙写成了4500斤。B站网红UP主“路人A-”发现后立即在其“羊毛群”中号召粉丝前去“薅羊毛”,又在商家无法发货的情况下,恶意投诉“商家虚假宣传”以获取赔付保证金,导致该店铺直接关店。

  该事件中牵扯到的法律有:

  1、买家与淘宝店家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答:该合同在买家成功下单并支付价款后合同已经成立。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该合同是否应当履行?

  答:商家在促销过程中,往往会公布相关的促销政策,消费者按照商家的促销政策下单并付款后,合同成立。该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该合同。如果商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应当承担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在内的违约责任。

  3、商家如何自救?

  答:商家把4500克设置成4500斤,显示属于重大误解,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对合同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该“薅羊毛”事件中,商家首先可以向买家说明情况,由买家自行撤回订单,商家将货款退还,如果买家不同意撤单,商家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需要双方达成明确的仲裁协议)。需要注意的是,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主题:合同中的生效条款

主讲人:赵红伟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1.当事人仅在合同上盖章而没有签字的,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均可发生法律效力,故合同并不因未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的形式上的瑕疵而应当认定无效。

  2.对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的“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内容的认定。需要注意的是,“或者”前后词语是选择关系,是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而“顿号”前后两个词语系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约定条件。

  3.约定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认定。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的,负有促使协议生效义务的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在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且已部分履行的前提下,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4.转让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申报审批机关批准时,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时,合同效力的认定。如果补充协议内容不涉及必须报经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对于已获批准的合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一方当事人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张协议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生效日,可依以下两种形式:

  1.如“本协议的生效日为*年*月*日。”

  2.如“除非依据被协议其他条款和条件而提前终止,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并于*年*月*日终止。”或“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上两种形式并无优劣之分,只在于实践中视具体情况而定。

 

主题:网红带货背后的法律问题

主讲人:杨炎

时间:2019年11月13日

  近期,李佳琪在直播中出现了“不粘锅”变“粘锅”的翻车事件,事情发生后不久,11月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 要求“双11”期间加强规范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服务内容,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用语要文明、规范,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除了上述规定,我国的《广告法》也明确规定了,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现在直播的网红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广告代言人”,也就是说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话,网红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主题: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法院裁判规则

主讲人:郭华丰

时间:2019年11月14日

  双十一”后,剁手党们在血拼购物图一时爽快之时,维权问题也随之而来,网购有风险,购买需谨慎。本文主要围绕高级人民法院及下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归纳提炼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

  在网络购物中,如果商家发出了促销信息,则其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如果商家广告宣传中使用绝对化词语,不必然构成欺诈。如果因网络购物未按约发货而产生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网络购买食品出现产品标识不一致的,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能量值与实际数值不一致的,不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外,网络购物中的原价必须是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主题: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及筹划

主讲人:张亢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普遍关注,律师对它的关注度更高,为什么律师特别关注个税法,一个原因是部分律师收入高,税负重,另一个原因是律师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具有特殊性,跟其他人有区别。

  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性体现在,不同的律师群体,适用不同的个税计征方式。律师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分为四类,即投资律师、提成律师、工薪律师和兼职律师。新个税法对不同律师群体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合伙人律师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薪/提成/兼职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助理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律师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同时降低税务风险:

  1、多交住房公积金;

  2、交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工资5%的部分可以暂时不缴个税。计算基数不能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

  3、福利费:工资总额的14%可以税前扣除。

  4、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2%可以税前扣除。

  5、职工教育费:工资总额2.5%可以税前扣除。

  6、律师可以考虑将汽车卖给律师事务所:4年内折旧,保险费、修理费、汽油费、高速公路费等可以税前扣除。

  7、聘请残疾人。

图文编辑:李梦思

审核:鑫苑文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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