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十二期)
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13日
晨会制度简介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七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让与担保、工伤保险等热点问题,并就共有物抵押权等有关问题展开讨论。
主题:以公司股权转让进行的让与担保中相关法律问题
主讲人:黄飞虎
时间:2019年12月9日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有归属清算型和处分清算型两种实现方式,前者指让与担保权人将标的物予以公正估价,标的物估价如果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超过部分的价额应交还给让与担保设定人,标的物所有权由让与担保权人取得;后者指让与担保权人将标的物予以拍卖、变卖,以卖得价金用以清偿债务,如有余额则返还给债务人。
以公司股权的转让进行的让与担保,相关的法律问题如下: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债权人与债务人名义上签订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实际为借贷关系,股权转让只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如果该协议里已经约定了解除条款即债务人把借款还清后,债权人应把股权再转让给债务人,如届时未清偿相关债务,同时约定了清算条款,那么该协议应属有效。
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在条件成就前,债务人并未真正取得股东的所有权利,因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于条件成就前对债权人股东权利的限制,相当于债权人只是暂时的名义股东。等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经过清算,债权人取得与借款相应的股东权利后,才真正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但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股权转让行为时,只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该转让行为有效。
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股权让与担保时,可以从股权转让目的、交易结构、股东权利等方面是否符合让与担保的基本架构来进行认定;判断《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时,可以从是否约定有解除条款、清算条款、等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
主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否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
主讲人:吴梦婷
时间:2019年12月10日
在一般的工伤认定案件中,申请人能否提供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先决条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
第1条的规定,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主题:“夫妻公司”在夫妻双方离婚时针对公司财产部分如何处理?
主讲人:李恒锐
时间:2019年12月11日
首先,“夫妻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的利润未经法定程序分割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所以举重以明轻,在“夫妻公司”中,未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前,相关公司利润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然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此类公司注册的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或是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故工商登记不能当然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等同于财产约定。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要注意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可以考虑:
(1)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2)如果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则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3)如果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
主题:夫妻一方擅自以共同共有房产办理抵押,抵押权人能否享有抵押权?
主讲人:郭华丰
时间:2019年12月12日
案情简述: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涉案房产,将房产登记到女方一人名下,之后女方擅自将涉案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男方主张抵押无效,起诉要求女方及银行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法院认为:女方与男方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涉案房产,虽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庭审中银行提供了签名处有“男方”并捺有指纹的《同意担保声明书》,但经鉴定,签名和指纹均不是男方所签、所捺。银行与女方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交《x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时,背面《询问申请人记录》中的“所申请登记之房地产是否有共有人”问题项下填写了“无”,银行存在未如实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供信息的情况。
综上,银行在与抵押人共同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隐瞒抵押房产存在其他共有人的事实,存在明显故意,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对抵押房产不享有抵押权。
主题:购房人能否以银行同意开发商销售抵押房屋为由对抗银行抵押权?
主讲人:丁伟
时间:2019年12月13日
银行同意开发商销售抵押房屋,能否视为放弃抵押权?若抵押权有效,购房者又将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法律分析:《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购房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购房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笔者认为:银行同意开发商出售抵押房屋,并不意味着银行放弃其抵押权,银行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出售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银行可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或建立专门账户用于提存,此做法也与《物权法》第191条中对抵押人也就是本案中开发商提出的义务要求不谋而合。在理想情形下,银行作为房屋抵押权人向房管局或不动产交易中心出具同意出售的函,从而使房地产开发商能顺利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通过出售房屋能在更短的周期实现资金回笼,银行也能在更短的周期收回贷款,(实践中银行为规避此举带来的风险,往往会通过设立专门账户,甚至对开发商的公章进行监督等举措来确保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得到现实性的实现。) 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稳定金融秩序均能产生积极意义。但在某些房地产开发商诚信缺失情形下,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并没有如约实现,此时若想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其抵押权则会存在诸多困难,比如到执行程序以后,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抵押房屋时,购房人若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排除银行对房屋的强制执行,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图文编辑:李梦思
审核:鑫苑基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