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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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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十八期)
作者: 时间:2023-03-23 来源: 浏览量:323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十八期)

2020年4月7日——2020年4月10日

晨会制度简介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八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长夜终去,云开月明,本周武汉“解封”,人心振奋。受疫情影响,早会暂停了一段时间,复工后我们在保证消毒、确保安全的前提又恢复了每日早会。本周晨会集结了民商事诉讼文书写作要点、民事欺诈、过桥贷款中的相关风险点,并就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部分的修缮等有关问题展开讨论。

 

主题:律师民商事诉讼文书写作要点

主讲人:周秋雨

时间:2020年4月7日

  律师的诉讼文书对法院来说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诉讼文书的写作是每一位律师工作中的重点。今天我们从法院判决的结构来倒推律师作为代理人文书写作的重点。只有从法院工作与法官办案的角度读懂了判决,才能懂得如何从方便法院审理、有利于说服法官的角度来写作文书、提交材料。

  1、案号意识。每一个案件都有一个案号,具有唯一性,我们的文书尽量标明案号,便于法官在忙乱的工作台中寻找或归类。

  2、授权委托书及所函写清代理律师的手机号码及邮寄地址。

  3、文书写作中尽量不要使用代称,不要用“原告一”“原告二”此类表述,写清原本的名称,方便法官后文的查看;当事人的简称应符合判决习惯;二审、再审诉讼文书中当事人的简称应与原审文书保持一致;代词也要少用,如:“其”、“该”等等。

  4、如无特殊情况,文书的事实部分按时间顺序排列事件,少用“同年”“同月”等,而应表明具体年月日。

  5、法律上具有区分价值的诉讼请求,都尽量分项来写,不光本金和利息要分项来写,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也要分项来写;诉请中无约定利息/利息损失的写法:“利息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暂计至X年X月X日,为XXX元”,“2019年8月20日”是第一次LPR报价。

  6、文书可使用“一、1、”两级标题,尽量不使用“(1)”第三级标题;第一级标题应长达三行左右,对下属内容作准确全面归纳。

  7、写作过程中避免绝对化的表述,观点要明确,不使用设问句、反问句;少使用形容词和副词;不使用感叹号。

  参会律师观点补充:

  在写代理词等文书时,我们可以把涉及到的相关法条附在文书后面,这样更有利于表达我们的观点,不仅有明确的法律支撑,法官看起来也很清晰。

  诉讼请求不能因为求简而忽略了它的准确性与明确性,要综合考虑到后续的执行问题,不会因诉请模糊不清而出现执行障碍。

 

主题:民事欺诈

主讲人:吕彦蓉

时间:2020年4月8日

  所谓欺诈,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信息,欺骗他人,使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与真实意思不符的行为,通常我们听人说“被骗了”,暗指当事人因为他人的欺诈而做了正常情况下本不该做的行为或者决定。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利用言词掩盖事实、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有传递不真实信息的欺诈行为,常见有在签订合同中行为人虚构不真实的身份、虚假夸大宣传、虚假标的物、利用网络多媒体技术,注册虚假公司,虚假标价等等多种表现形式。

  欺诈,作为法律规范用词,与刑事诈骗有联系也有区分,实务中往往一墙之隔,不能片面认定。两者行为均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何区分和定性,要看案件具体细节把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故意或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从行为人或者诈骗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推断,因此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来说,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是十分关键的。民事欺诈多建立在双方等价有偿的交易中,一方在主观上虚构事实,实施了违背正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以实现在交易过程中多利于自己的目的;而刑事诈骗中,诈骗人实施诈骗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自愿”做出使其单方受损的行为。主张方在认定行为性质时,要将构成要件中各要素全面、联系地分析推断,充分准备支持己方主张的证据材料,使立案机关或者庭审裁判者有效认定和支持己方观点。

 

主题:过桥贷款中的风险点

主讲人:李昊

时间:2020年4月9日

  过桥贷款就是借款人从他人处借来资金,用以偿还银行的旧贷,再以银行发放的新贷来偿还从他人处借来的款项。鉴于该笔款项的用途就是为了借新还旧,实践中将其称为“过桥贷”。

  过桥贷款具有期限短,成本高,普遍使用等特点,信贷实践中,“过桥”贷款业务往往可以解决部分企业融资环节的“燃眉”之急。此类业务在为融资企业提供便利性的同时,确实存在着不容小觑的风险隐患。

  首先,会让银行形成信贷管理“依赖性”,会诱发银行信贷管理中出现更多漏洞,爆发更多案件。“过桥贷款”若成了银行信贷管理中必不可少的“法宝”,就会助长银行信贷“惰性情结”。

  其次,无法让企业从根本上摆脱融资难和融资贵困境,且企业一旦陷入这种贷款怪圈,会被不断“敲骨吸髓”,陷入经营绝境。尽管企业可能因“过桥贷款”暂时缓了一口气,而以巨额代价为前提的“过桥贷”平均融资成本年利率为45.58%。

  再次,会给银行与从事民间高利放贷的小贷公司、个人及其他非法资金中介组织提供更多“陷害”贷款企业机会,创造更多榨取企业钱财的条件,加剧整个社会金融生态紊乱,使企业无法获得有利金融发展环境。

  针对此,银行和企业都要理性对待信贷风险,根据企业资金实际需求、占用和回笼情况,合理设定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相匹配的贷款金额与期限,回归企业真实经营的信贷“流程优化”。

 

主题: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部分的修缮

主讲人:赵红伟

时间:2020年4月10日

  中国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修改与完善,形成了侵权责任编。在此过程中,吸收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成果,完善若干具体制度和规范 ,顺应了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追求权利救济与自由保护的要求。

  鉴于本文篇幅原因,作者仅就侵权责任编的“变”做一下简单梳理,以供参考。

  首先,从整体框架来看,较之《侵权责任法》的十二章92条,侵权责任编改为了十章95条,细看之下,仅就原十二章技术性条款进行了删除以及原二、三章的融合。其次,从制度创新上来讲,纳入了自甘风险(1176)、自助(1177)救济等体现《侵权责任法》公平原则条款;为贯彻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原则,增加了生态破坏责任;适应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强化了网络侵权责任。另外,从法律适用上分析,通过条文的文字修改改变了法律条文的意义,使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范围发生变化,法律规定更准确、严谨,例如:1165—1(过错责任)、1173(过错相抵)、1186(公平责任原则)等。

  综合来看,侵权责任编的修缮,可以看到更多的是整合了现有的法学研究成果,属于中等力度的修改,之后将需要民法典内部与外部相关法律的系统解释。

  注:本文引用的民法典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稿,法律尚未通过。

  下列侵权责任编中新增规定,以供查找:

  1.增加“受害人自甘风险”的规定(第1176条)

  2.增加“受害人自助”的规定(第1177条)

  3.增加关于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法律适用指引条文(第1178条)

  4.增加“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1183条第2款)

  5.增加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第1185条)

  6. 增加委托监护情形的侵权责任规定(第1189条)

  7.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定(第1192条第2款)

  8. 增加承揽情形的侵权责任规定(第1193条)

  9. 增加网络侵权中“反通知”的规定(第1196条)

  10. 增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第2001条第2款)

  11. 增加采取召回措施的必要费用承担的规定(第1206条第2款)

  12. 增加“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规定(第1211条)

  13. 增加“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定(第1212条)

  14. 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顺序的规定(第1213条)

  15. 增加“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规定(第1215条第2款)

  16. 增加“好意同乘”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第1217条)

  17. 增加故意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第1232条)

  18. 增加环境生态公益诉讼的规定(第1234条)

  19. 增加环境生态国家利益诉讼的规定(第1235条)

  20. 增加建筑物抛掷(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规定(第1254条第2款、第3款)

未完待续... ...

图文编辑:司玮

审核:鑫苑文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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