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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第一百零二期)
作者: 时间:2023-03-14 来源: 浏览量:319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一百零二期)

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10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十一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该如何分配、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形式和限制、未办理结婚登记请求返还彩礼是否会被支持、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的管辖规则、劳动争议常见问题解析五个主题展开讨论。

 

主题: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该如何分配?

主讲人:李冠萍

时间:2023年3月6日

  前几日,接到一位当事人的电话咨询,问老人因交通事故去世,肇事方赔偿了一笔钱,老人有五个子女,其中两位子女已去世,这笔钱应如何分配?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赔偿金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去世后,赔偿人支付给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财产损失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实务中,很多人会将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混同,确实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有相似之处:两者均是公民死亡后发生;死者的近亲属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遗产继承也往往在近亲属间发生。但是两者却有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产生时间不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产生,遗产属于死者生前积累的财产。二是权利主张的主体不同。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的权利主体可以突破近亲属范围。三是分配原则不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需要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进行适当分配;遗产分配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是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同于遗产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引起的纠纷,不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其立法目的,一是排除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死者债务和税务,避免死者近亲属得不到相应赔偿;二是不适用遗产继承的处理方式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遗产,不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应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合理分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主题: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形式和限制

主讲人:李昊

时间:2023年3月7日

  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应满足《公司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即非货币资产应具有可估价性、可转让性,本条规定还列举了三种非货币出资方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同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否定性列举,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在前述规定背景下,实践中非货币出资的形式仍具有多样性,需注意的风险点也不同。其中,关于债权出资,债权具有可转入性所以可用于出资,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作为出资可以分为债权人以对该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和以对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债权作为出资。前者具有价值相对稳定性,因为其已经投入公司当中,出资价值已经得到实现。而后者作为出资,则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价值不稳定性,比如受偿顺序,清偿能力等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和社会交易安全。所以对后者的出资,应持慎重态度并严格核查。

  另外,关于股权出资,即股东以其对另一公司享有的股权投人公司,并由公司作为股东取得和行使对另一公司的股权,实质上是股权转让。允许股权出资将有利于更好地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公司在竞争中调整和利用资源发展壮大,但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所投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价值与被持股公司的各种因素相关联,始终将处于变动之中,具有不稳定性,且有时由于股权转让受到限制,股权的价格难以确定,因此,在股权作为出资时应严格评估核查,以保障股权原所在公司、被投资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权利人的利益。

  因《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际操作中,在企业未正式成立前,由于其未取得相关主体资格,难以办理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缴纳出资手续),故部分省市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允许在企业设立时,股东即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而只允许企业设立后,以非货币财产增资。

 

主题:未办理结婚登记请求返还彩礼是否会被支持?

主讲人:牛梦超

时间:2023年3月8日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疫情原因等导致的婚约财产案件逐年增多。“彩礼”本身是基于习俗在双方恋爱期间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有的是现金,还有的是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等,其给付的目的是与女方缔结婚姻。但在因双方未到婚龄等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发生矛盾后导致解除同居关系,因男方花费彩礼数额较大,故男方会诉至法院要求女方退还给付的彩礼款。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彩礼返还的比例来看,应该借鉴习惯的做法,综合考虑以下各种因素,决定彩礼返还的数额:(1)考虑男女同居时间的长短及彩礼的归属和使用情况。如果彩礼给付后归女方父母所有或者女方所有,那么彩礼应该返还;如果彩礼给付后归夫妻共有,且已被双方消费或者置办了家具或酒席,则应将属于男方的部分和已消费的部分扣除;(2)考虑女方回赠礼物的情况,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扣除女方回赠礼物的价值,如女方带到男方家中的嫁妆,女方反过来给男方购买大额的礼物等等;(3)在因彩礼举债,造成男方生活困难时,返还彩礼应考虑彩礼债务的承担情况,彩礼的返还数额应当扣除女方或者女方父母帮忙偿还的债务部分;(4)男女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有的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明显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的患有重大疾病而隐瞒对方而同居生活,同居后存在家庭暴力情况等;(5)同居后有无生育子女,有的同居时间较长,已经生育子女,彩礼款已经用于子女及家庭生活消费完毕,故不应当再予以返还彩礼等。因此,彩礼数额的返还情况,需结合个案的实际案情来综合判断。

 

主题: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的管辖规则

主讲人:李壮壮

时间:2023年3月9日

  “保证人追偿权”不属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典型债务,是“非典型之债”中的一个具体样态,不能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等管辖地的认定规则。类似的“非典型之债”,如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等,都曾由司法解

  保证人与债务人非保证合同当事人,不能适用保证合同的管辖约定条款;保证人与债务人间若无关于追偿行使的合同约定,直接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追偿权纠纷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即适用“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主题:劳动争议常见问题解析

主讲人:蒋坤明

时间:2023年3月10日

  一、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实践中劳动者可以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1、入职登记表、录取通知书、面试通知;2、工装、工牌、工作证等;3、工资单、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4、打卡记录、考勤表、加班通知;5、证明人证言;6、参见公司活动照片、或者发表的文章;7、岗位说明书、薪资确认单、调岗通知、解除通知等;8、公司发的各种奖章、证书、处罚单;9、财务的各种报销凭证;10、代表公司签的各类合同;11、微信、QQ、钉钉等各种工作方面的聊天记录。

  二、加班认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需考虑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标准;二是劳动者在超出的工作时间内是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三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批准。

  三、年终奖问题

  1.年度内或年度期满离职还能否享受年终奖: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在对一整年的经营业绩以及员工全年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确定向职工发放的奖励性劳动报酬,所以年度内离职的一般是不享受年终奖的。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未对员工次年离职是否享受年终奖作出相应规定,劳动者离职后单位才发放年终奖的,劳动者有权享受。如果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奖”。对于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不一致,有些裁决、判决结果会支持劳动者享受年终奖,有些不支持。

  2.年终奖是否计入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年终奖应当算入计算标准。

  四、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目前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关系解除决定书,理应承担败诉结果。第二种观点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原则上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但劳动者确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被解除或用人单位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等例外情形的,也应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

  笔者比较认可第二种观点。

  五、经济补偿金(N)、 赔偿金(2N)、代通知金(N+1)问题

  1.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在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员工主动辞职情形下适用;

  2.经济赔偿金是在企业违法主动辞退情形下适用;

  3.劳动仲裁请求中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请求错误如何处理: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代通知金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下才适用。

(未完待续)

审核: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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