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九十九期)
2022年10月8日——2022年10月13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十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
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本周晨会分享了执行顺位清偿、私自换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算工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规定的梳理、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获法院支持、小区内流浪狗咬人谁来担责六个主题。
主题:执行顺位清偿
主讲人:马小丽
时间:2022年10月8日
一般情况下,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下称“首封法院”)将首先进入执行程序,但是当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查封法院也在首封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前后陆续进入执行程序时,为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同时适当保障首封债权人的首封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保全规定)分别规定了首封法院向优先债权法院或轮候法院(已经进入执行)移送执行查封财产处置权的不同情况。《批复》第一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60日,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此处的60日应当自保全查封时起算,如果首封法院尚未进入执行,则更应将查封财产移送给优先债权法院执行,而不受60天的期限限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户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首先查封法院取得处分查封财产的权利,而轮候期间不产生查封的效力,轮候法院一般无权对该财产直接进行处分。《保全规定》第二十条“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然而,由于实践中很多法院都无法自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年内做出生效裁决,此时首封债权的首封利益又该如何保障?主流观点认为,二十一条主要是为了鼓励债权人积极申请执行并保障优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的处置权,而对于首封债权的首封利益,则在最终分配执行财产时予以考虑。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时,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优先债权法院取得查封财产处置权时,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为首封债权预留相应份额,因轮候法院的地位劣于优先债权法院,其在取得处置权时亦应为首封法院预留份额。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原《执行规定》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还是公民、其他组织作了区分,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执行转破产的制度,被执行人为公民和其他组织时原则上按比例清偿。
主题:私自换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算工伤?
主讲人:卢晨阳
时间:2022年10 月9日
某保安公司职工张三被派到某公司担任保安工作,2018年9月12日夜班不该张三上班,就在当日下午张三找到当晚上夜班的同事王某商量要求换班,俩人同意后没有向领导进行请求回报,私下俩人就换班了,就在当晚7时10分许张三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四负次要责任。
事后张三向保安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保安公司不承认张三的工伤。张三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当地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张三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认为,张三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上班途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认定为工伤。保安公司不服张三认定工伤决定,经法院审理,法院支持张三认定工伤的决定。
私自换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算工伤?
今天,卢律师带领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条款内容,结合本案案情分析:案情介绍中“,2018年9月12日夜班不该张三上班,就在当日下午张三找到当晚上夜班的同事王某商量要求换班,俩人同意后没有向领导进行汇报,私下俩人就换班了,就在当晚7时10分许张三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四负次要责任”。从描述的情形看,是符合条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
张三私自换班违反保安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职工在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后,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章之一,职工违规后,对其过错行为由用人单位和企业内部的相关规章来进行调整处理,所以职工违规的处理与由用人单位规章发生因果关系。然而,职工受伤后的工伤认定,应由《工伤保险条例》来调整,在处理工伤认定与企业内部规章上不发生因果关系。工伤认定实质上是一个“职工无过错”认定的原则,所以,无论职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其符合《条例》规定认定情形条件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维持了对张三的认定工伤决定,本案完结。
主题: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主讲人:周浩男
时间:2022年10月10日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定义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要注意,虽然特许经营合同具有有偿性的特征,但不能仅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经营费用否定特许经营性质。
(二)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条件的合同效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但是该“两店一年”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特许人违反“两店一年”规定的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三)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
特许经营中拥有注册商标,并不要求特许人是商标专用权人,只要特许人享有使用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即可以视为“拥有注册商标”。
(四)特许经营企业信息披露相关法律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专设第3章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商务部制定《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对信息披露予以了细化。
实践中,许多被特许人以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在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和撤销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恶意欺诈和商业吹嘘之间的差别。
(五)《特许条例》第12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适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赋予被特许人一种“悔约权”,即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限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和保护,防止被特许人因一时冲动冒然签订合同,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依旧可以依据该条款主张单方解除权。
主题: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规定的梳理
主讲人:牛梦超
时间:2022年10月11日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主题: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获法院支持
主讲人:刘欢
时间:2022年10月12日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杨某交往并发展为同居关系。交往期间,李某频繁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杨某转款数十万元,并为其购买房产。张某偶然发现后,认为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遂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公堂,要求杨某返还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维系与杨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明显有悖公序良俗,更违背公平原则,且侵犯了张某的合法财产权益,系无权处分行为,故法院对张某请求确认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与杨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依法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财产是重要的家庭资产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对此具有知情权和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共有人对其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即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系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做出的赠与,受赠者非善意取得,亦违背公序良俗、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不仅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编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婚姻中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美好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之间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扶持,更需要彼此珍惜,用心经营。已婚人士切勿因一时糊涂行差踏错,失去美好姻缘。未婚人士在寻觅良人时也需擦亮眼睛,坚守道德底线,对自己的人生负责。
主题:小区内流浪狗咬人,谁来担责?
主讲人:郝培廷
时间:2022年10月13日
小区内的流浪狗咬伤人事件频繁发生,但是被咬后谁来承担责任?下面我们来谈一谈:
1、经常性、长期性喂养流浪狗的人。
如果喂养流浪狗的人经常性、长期性喂养,就可认定为喂养流浪狗的人与流浪狗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喂养流浪狗的人就成为流浪狗的管理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喂养流浪狗的人就需向受伤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流浪狗咬人由流浪狗的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流浪狗被遗弃后,事实上难以找到原所有人。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就视为流浪狗没有管理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2、物业公司。
如果无法找到原饲养人的,由小区的管理人承担责任,比如,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的单位,如果小区内流浪狗伤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如果受伤的是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的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也需承担部分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物业公司和家长划分责任为90%与10%或80%与20%。如果成年人受伤,因成年人挑逗流浪狗的,同样需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未完待续)
图文编辑:赵梦丽
审核:赵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