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者,传授知识、技术的人。无论师之何领域,皆以具超越常人的专业知识、技能而谓之。崇尚知识,尊重人才,是中华民族优良之传统,人类弘扬之风尚。历史上虽曾出现“焚书坑儒”,也是基于敬之,而畏惧之。
“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者。就律师执业许可法定须具“法律本科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品行良好”之专业资格、品行条件,便足以体现律师以高学历、通律法、有品格而受人尊重。加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之法定执业宗旨,更突显律师职业神圣,受到社会的普遍敬仰和羡慕。
受西方拜金主义思想潜移默化,我国传统文化信仰、价值观等呈现危机,律师行业资本注入、商业化的不当竞争悠然滋生。个别律师忽视法定执业宗旨,背离律师应有的初心和品格,为追逐利益而急功近利,甚至趋炎附势、唯唯诺诺。资格考试制度变革,律师队伍迅速壮大,以生存为借口,靠投机、侥幸执业的不良现象渐成固疾,致理应得到社会敬仰的职业形象,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
品格是人生的桂冠和荣耀,是最宝贵的财产,又比财富更具威力地影响对人的信任和尊敬,它构成了人的身份和地位。法定的律师执业宗旨,不是一句口号,而应不折不扣地遵循,以实际行动来诠释。
小胜靠谋,常胜靠德,真正的成功者,应摆脱“投机”心理,注重品格修养。
“正直”,公正、坦率,为人最良之品性,处事最良之方法,可谓诚信之基。正直基于对人和事物的客观判断,人云亦云,自我蒙蔽的盲目欣赏或片面否定,并非正直。
律师之正直,贯穿执业理念、自身修养、执业活动及外部关系处理等。体现于民族自尊和行业自豪、集体荣誉的维护,及法律尊严、公平正义的捍卫之大义,受拘于知识储备,法律的正确理解,案情的客观分析和研判,及不卑不亢、释法析理的案件沟通、对抗等执业小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遵守法定保密义务,诚信、规范执业,以扎实的法学素养,严谨的办案作风,回报每份信任,赢得社会信赖,是正直律师应具之品行。
正直虽象征公正无私、刚直坦率,蕴含不畏奸邪和勇敢、自信,然,并不代表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也不可肆无忌惮、恶语相向。对待他人,多一份感恩、理解和包容,要求自己,少一些借口、抱怨和指责。在成就和荣誉面前,保持谦虚、明辨和理性,面对挑战和逆境,能沉着、智慧和从容,为正直品性之内涵,律师良好品行之体现。
尊法尚德,正直为本。光明磊落、坦荡做人,以纠邪曲而使之正直修身,“为而不持,功成而不居”处事。不忘执业初心,不辱职业使命,放眼长远,作有责任与担当律师,彰显正直律师之可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