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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第九十五期)
作者: 时间:2022-09-09 来源: 浏览量:455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九十五期)

2022年9月5日——2022年9月9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十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分享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务探讨、最高法观点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单方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违反土地规划的限期拆除的属性及起诉期间、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应允许摘抄五个主题。

 

主题: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务探讨

主讲人:李冠萍

时间:2022年9月5日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有两大特点:一是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弥补诉讼外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足的问题。二是司法确认程序无需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为当事人节约一定成本。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受理条件:1. 当事人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2.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3. 适用司法确认案件需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及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4.以下案件类型不能通过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包括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案件;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案件等几类案件。

  申请司法确认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1.司法确认申请书;2.身份资料和委托手续,申请主体是否系调解协议主体、代理人授权委托手续应合法有效、授权事项应明确具体等;3.和调解协议有关的证据材料;4.调解协议内容应明确、规范、合法,具有操作性。

 

主题:最高法观点: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

主讲人:杨珂

时间:2022年9月6日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形成。判断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范建立一定法律关系时所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目的在于明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边界、内容。一项民事交易特别是重大交易的达成,往往存在复杂的背景,并非一蹴而就且一成不变。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于此间历经某种变化并最终明确的情况并不鲜见。有些已经通过合同确立的交易行为,恰恰也经历过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的转换过程。而基于各自诉讼利益考量,当事人交易形成过程中的细节并不都能获得有效诉讼证据的支撑。

  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有关证据证明力认定原则的规定,其应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仅可在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与书面合同文件表现的效果意思出现显著差异时,才可依前者确定其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亦即,除在基于特定法政策考量,有必要在书面证据之外对相关事实予以进一步查证等情形,推翻书面证据之证明力应仅属例外。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为能够被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此外,透过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秉持使争议法律关系项下之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此外,即便在两种解读结果具有同等合理行的场合,也应朝着有利于书面证据所代表法律关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断,借此传达和梳理重诺守信的价值导向。

 

主题:如何认定单方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主讲人:吴梦玲

时间:2022年9月7日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对该问题这样认为:

  第一,从相关立法条文看,解除合同是有条件的,不能任意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该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无论约定解除合同或者法定解除合同,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否则,合同不能解除。总体来看,符合该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百六十三条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实质性要件,“通知对方”是当事人取得合同解除权之后的形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第二,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看,任意解除合同违背《民法典》合同编的精神。合同编的立法目的是尽量使合同有效,促进交易安全。合同解除是以合同生效为前提的。合同一旦生效,就像法律一样对缔约双方均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缔约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将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破坏了合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

  第三,从法理上看,合同守约方通常因相对方违约而取得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这一安排实际上限制了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保护了守约方的利益。《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将合同解除的后果规定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只要符合异议期间的要求,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违约方也存在任意解除合同、废止未履行部分效力的余地,守约方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将显著失衡。

  综上所述,认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备,既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又要符合通知合同相对人这一形式要件。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异议期,异议期内对方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合同解除通知有效。

 

主题:违反土地规划的限期拆除的属性及起诉期间

主讲人:程莹莹

时间:2022年9月8日

  为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着力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新修订《土地法》加强了对耕地的保护,《土地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确保一词的使用,足以体现国家对耕地的保护的力度,相应的各地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也会不断增加。对违法占地的处罚,《土地法》第77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划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未违反规划的予以没收和罚款。针对77条的处罚,83条规定了救济措施,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围绕上述两条,需要掌握以下相关知识:

  1、农用地的范围,都包括哪些?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耕地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2、限期拆除的属性

  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限期拆除的属性,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存在争议。不同的属性决定使用那个程序。

  而《土地法》第83条明确违反规划的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

  3、限期拆除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为六个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起诉期十五日。如果超过了15日就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只能是先复议,后诉讼。

  附相关法条:

  《土地法》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题: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应允许摘抄

主讲人:孙强

时间:2022年9月9日

  股东查阅权是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以了解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与股东权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相关情况的一种手段性权利,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中规定了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在实际中,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能否摘抄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从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角度讲,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应当允许摘抄,理由如下:

  1、从词意上理解,复制系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像、翻拍等方式将原件仿制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而摘抄可理解为从书籍或文件材料中摘取部分内容或信息以抄录。由此可见,复制可以产生与原件外观相同或近似之效果,但通常而言,摘抄仅能呈现原件的部分内容,不能反映原件的全貌和整体概况,不产生与原件外观相同或近似之效果。因此,摘抄在通常情况下不同等于复制,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允许摘抄,这并未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股东查阅权的立法本意。

  2、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经常会遇到前后跨度时间长,且会计账簿中包含了大量的专业数据信息,仅凭阅读和记忆难以保障股东能够充分了解、知晓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流于形式。在摘抄没有产生与原件外观近似或相似之效果,且没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行使知情权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信息进而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下,应该将摘抄认定为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一种手段,这样才能保障股东知情权的正当行使。

(未完待续)

图文编辑:赵梦丽

审核: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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