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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第八十九期)
作者: 时间:2022-08-11 来源: 浏览量:408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八十九期)

2022年7月25日——2022年7月29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十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

  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本周晨会分享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分享、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别、关于“醉驾”量刑的相关规定、承包合同纠纷四个主题。

 

主题: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分享

主讲人:王丽

时间:2022年7月26日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经常听说一些“老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你听说过婚姻登记失信名单吗?

  近日,秦淮区人民法院将一名18个月内与四名女性闪婚闪离的“结婚黄牛”,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该男子为帮四名女子获取南京市购房资格,先后与四人结婚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均仅2至7天,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平秩序。

  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将会被民政部门列入婚姻登记失信名单。

  在名单上的当事人将面临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共计14项联合惩戒措施。

  在我国,“假结婚”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目的没有也不可能有审查义务,“假结婚”不导致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这就导致一些人钻空子,以合法方式实现非法目的。虽然该政策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震慑想要通过“假结婚”、“假离婚”规避购房政策的当事人,但是其效果还是有限的,迫切需要其他领域政策的完善来更大程度上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同时当事人也应该对其中的法律风险有清楚的认识,“假结婚”的双方必须通过合法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产生纠纷,离婚可能会成为难题,同时还会面临婚后财产归属问题以及“婚内强奸”问题,因此,无论何时遵守法律,恪守道德都是第一要素!

 

主题: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别

主讲人:李昊

时间:2022年7月27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行行为方面均包括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且均要求行为人明知上游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因此类案件常发,区分二罪名是司法活动和辩护工作的重点。

  (一)过程性不同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上游犯罪行为既遂,如果上游行为未能真正占用财物,仅仅是从犯罪嫌疑人的账户中中转,而后并未流入上游犯罪行为手中,不能按掩饰隐瞒定罪。

  2、帮信罪:可能贯穿上游犯罪整个阶段,主要是上游犯罪开始或者未既遂时。如:提供银行卡为上游网络赌博开设赌场类犯罪,进行转账结算,上游犯罪在发出指令让下游行为人转账时,其上游犯罪行为并未既遂。

  (二)对上游犯罪明知程度可能存在不同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游的犯罪行为从客观或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进行的帮助掩饰隐瞒。

  2、帮信罪:构成帮信罪的行为人并不完全要求对上游犯罪活动的充分明知,仅仅从表象上知道可能涉及犯罪活动,并不要求充分明知,但之后进行的账户结算行为,均以帮信罪论处。或者并不会去明确调取及确认哪一笔是否真正属于犯罪活动的钱。因为若真正明知,可能就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三)卡类级别不一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般属于二级卡,即上游将受害人钱占用后,为逃避追查等,使用他人卡,将自己的违法收入装入他人卡中,进而进行提现。更或者存在使用他人pos机将自己卡中违法所得刷出。

  2、帮信罪:更多是一级卡(中转卡),让受害人直接将钱转到一级卡中,或者上游犯罪将违法所得通过其他结算平台,转入一级卡中,一级卡再次转出后,最终流入上游行为人指定账户。 目前犯罪中,更多以上游将钱转入帮信者银行卡账户,让帮信行为人去其他平台上购买可兑换成金钱的虚拟币(泰币、火币、比特币等),切断转账线路。

 

主题:关于“醉驾”量刑的相关规定

主讲人:郭华丰

时间:2022年7月28日

  一、《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

  (二)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靠道路边休息时被查获的;

  (三)出于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而醉驾的;

  (四)隔夜醉驾的;

  (五)在村道上驾驶两轮机动车且无其他乘员的;

  (六)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主题:承包合同纠纷

主讲人:赵晓兵

时间:2022年7月29日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日及2019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郑州格瑞克公司及山西格瑞克公司签订两份食堂承包协议,对于承包内容、承包期限、费用标准、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作出明确约定。在合作过程中,原告严格遵循协议约定,并无违约行为,前期由于被告资金困难等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每月进行结算,导致原告一直在垫付劳务费和燃料费等各种费用,长达半年左右,在原告将付款发票交付给被告后,仍然无故拖欠支付,原告因此停工撤场,不再履行承包义务,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23日(停工)已累计欠付318391.47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两被告仍未按时支付相应的承包费,无奈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二、相关证据

  证据一:食堂承包协议及附件2份,共15页,就承包地点,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费用标准及支付时间等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法院观点是费用计算方法虽有约定,但不是特别明确,但是我们认为该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可以推定出计算方法,能够印证原告计算的方法是与被告当时约定一致的。)

  证据二:与被告工作人员XXX的聊天记录截图1份,共7页,主要针对第二份合同没有盖章但已实际履行的事实,被告方让原告前期先继续干,后期一块结算。(这项证据法院并未提异议)

  证据三:发票1份,共8页,说明原告已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具正规发票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付。(法院观点开票数额对方是否确认没有充分的证据,但是原告提交了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聊天证明是被告方让开票邮寄的,收到后也没有提任何异议。)

  证据四:1、餐厅近期情况告知书、6月份采购单、工人签字表。

  2、统计总表、判决书各1份,共18页。

  这组证据是进一步反映了原告一直干到2020年6月23日,有被告负责人张某国签字统计的考勤表,原告计算的欠付费用有合法依据。

  证据五: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图及邮单,共19页,主要说明了原告通过邮寄将发票已经给被告,微信上也已经告知,被告收到后未支付全部的承包费,其次张嘉嘉给原告也发了一份统计明细,与张治国签字的基本一致,相互印证张治国和张嘉嘉的统计具有真实性。

  (以上证据四、证据五是原告计算拖欠承包费的主要依据,原告据此计算的承包费实际上比被告收到的发票数额要高的多,但是鉴于被告已经收到原告的付款发票,因此法院即便不认可原告的计算方法,也应当参照发票数额认定原告的承包费总额。)

  证据六:备忘录,付款截图各1份,共3页,郑州格瑞克公司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协议(未盖章),共欠付费用132519元,在2021年4月6日支付5万元,2021年9月16日支付15000元后,还剩67519元。(该证据与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发票数额基本一致。)

  证据七:短信截图、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1份,共5页,被告负责人郭娟丽收到原告发送的考勤统计材料后并未否认,进一步印证了张治国与张嘉嘉的统计内容具有真实性。

  三、争议事项

  1、承包合同未盖章?原告实际提供劳务截止时间?(争议不大)

  2、原告计算的欠付费及计算方法用依据?(具有争议,约定不明)

  3、张治国张嘉嘉身份及权限?两人统计的都不涉及到6月份?

  4、发票数额与最后诉讼金额不一致?被告是否认可发票数额?

  5、协议约定的欠付金额已确定,但没盖章?

  四、法院审查

  1、法院主要认为双方没有书面的明确结算单,导致拖欠的承包费总额无法确定,加上被告未出庭,对于证据的认定更加严格。

  2、原告开具的付款发票,法院认为被告没有确认,可能无法按照发票数额进行认定。

  但是原告认为所提交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目的,正是由于被告不出具盖章的文件,导致原告无法提交书面的确认单,这并不能否定计算方法的合法合理性,原告的计算方法是依据被告出具的文件,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被告收到付款发票,没有任何异议,只是没有钱支付。所以法院对于案件有先入为主的主观因素可能会让诉讼方的合法利益受损,如果未深入研究或者未仔细梳理案件的事实、证据等,将会不公正判决!

(未完待续)

图文编辑:赵梦丽

审核:周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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