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八十四期)
2022年6月20日——2022年6月24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十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
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本周晨会分享了投保人身险出险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并与投保人签订解除保险合同协议投保人如何救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加入是否有效、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职工可否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雇主责任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竞合五个主题。
主题:投保人身险,出险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并与投保人签订解除保险合同协议,投保人如何救济?
主讲人:赵博
时间:2022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投保人在投保后,发生保险事故,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理赔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保险公司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承担举证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通常举证责任较重。实践当中,通常会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在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保险公司是不得解除合同的,千万不要因保险公司拒赔,并以退保费为诱惑,主动为保险公司签订解除保险合同,放弃理赔等相关协议,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主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
主讲人:丁伟
时间:2022年6月21日
一、概述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数额较大”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2号)
七、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关于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
三、构成本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笔者认为,行为人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不管其是否具备支付能力,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行政部门对欠薪事件的掌控与处理形成壁垒,增加了公权力介入的成本。在行为人逃匿的情形下,政府有关部门对欠薪情况难以调查核实,使得行政程序无法启动与有效运行,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催生社会不安定因素,对社会和谐造成伤害。因此,对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论行为人有无支付能力,均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裁判规则
1.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应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人民法院报》2021年10月27日第3版
2.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无经济能力支付不能免除其支付义务—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05月07日第6版
3.负责财务的合伙人携款逃匿,其他合伙人有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有合伙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共犯—《人民法院案例选》第2017.11期
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即使其他单位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也不影响追究该单位或个人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第28号
主题: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加入是否有效
主讲人:李壮壮
时间:2022年6月22日
案例分享:
2014年,万甲向王飞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王飞个人向万甲转账70万元,王飞之子王昊向万甲转账30万元。2015年,王飞索要欠款,万甲出具还款计划,表明分两次还清欠款及利息,在2016年1月10前还清。2016年1月9日,万甲之子万乙与王飞之子王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万乙将个人名下的商品房一套作价100万元过户到王昊名下,用于抵偿万甲所欠王飞的债务,因房产证暂未办好,约定于2016年8月份左右办理过户手续,并且万乙向王昊出具授权委托书。后王昊因嫌房屋价值低,表示不想以该房屋抵债,万乙随后将该房屋售出,王飞将万甲及万甲之子万乙共同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两人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万乙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房屋转让协议书》写明“抵偿甲方父亲所欠王飞100万元”,万乙作出了代替其父亲万甲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且采取以房抵债的方式进行,债务的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而非债务人同意,即便万甲不知情,也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故该院认为,万乙做出了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应当对万甲所欠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从本案中万乙与王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和万乙向王昊出具的委托书的内容来看,实质上其中包含了债务承担和以房抵债的意思表示。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就本案来看,万甲并未退出本案债务,案涉债务应系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因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故并不需要债权人王飞同意。意思表示可以由代理人受领。本案中,虽然《房屋转让协议书》的签订方为债权人之子王昊,万乙亦是向其出具的委托书,但债权人王飞以主债务人万甲和万乙为共同被告,应系其对代为受领万乙债务承担和以房抵债的意思表示的行为的追认。万乙作出债务承担和以房抵债的意思表示后,将案涉房屋卖于案外人,但其所作出的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依然有效,其应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故本院确认万乙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主题: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职工可否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主讲人:牛梦超
时间:2022年6月23日
职工经被认定为工伤且为伤残,公司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经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当支付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员工就上述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员工未能提供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法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向员工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目前登记为存续状态,员工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递交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该管理中心拒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医疗保险基金是否需要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医疗保险基金是否需要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于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是否属于该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中止执行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适用中止制度的情形,其中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实践中,当义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法官便行使自由裁量权,将此情形认为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做出执行中止的裁定;本案执行裁定书即为此情形。同时,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因此,《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是《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止执行文书”。
主题:雇主责任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竞合
主讲人:张诗耀
时间:2022年6月24日
案情概要
2019年6月,受雇于尤某的杨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劳务外第三人褚某驾车撞伤。杨某先起诉驾驶员褚某和保险公司,但肇事车辆仅有交强险,且驾驶员无力赔偿,故起诉雇主尤某要求其承担雇主责任。
思考
1、若雇主责任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产生竞合,如何承担责任?
2、先起诉交通事故肇事者,再起诉雇主要求其承担雇主责任,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主责任若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产生竞合,二者应对雇员所受损害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的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
在雇主责任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产生竞合的情况下,原告选择单独起诉,如果原告在第一个诉讼结束后,已经得到充足的救济,其又再次提起后一个诉讼另外要求损害赔偿,并且请求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完全一致,确实违反一事不再理。但如果原告因为无法在第一个诉讼中得到救济,则不属于违反这一诉讼原理,应允许其再次起诉。只要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说明发生了导致依据前一诉讼判决无法实现权利等情形,则不属于一事不再理规制的范畴。
(未完待续)
图文编辑:赵梦丽
审核:杨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