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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第八十二期)
作者: 时间:2022-06-22 来源: 浏览量:405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八十二期)

2022年6月8日——2022年6月10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十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分享了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因限购而不具备购房资格能否排除对所购房屋的强制执行、当事人在系列合同中将非双方住所地及履行地记载为签约地并约定该签约地法院管辖的条款是否无效三个主题。

 

主题: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主讲人:黄飞虎

时间:2022年6月8日

  案例:2005年,甲入职A公司,后A公司相继调甲到B公司、C公司任职,B、C公司是A公司入股的公司。甲在C公司任职期间 已与C公司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4月30日甲与C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C公司于2022年2月中旬开始暂停所有甲参与的工作项目,并且把甲从微信、钉钉软件中甲参与的工作项目群全部踢出,公司内部使用的APP使用权限也停用,于3月初向甲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明确告知甲不再与甲续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C公司没有再与甲续签劳动合同。

  问:C公司是否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首先,甲已与C公司签订过二次劳动合同,且已在A关联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单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甲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其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因此,C公司作出上述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决定缺乏依据,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C公司应当向甲支付赔偿金。

 

主题:因限购而不具备购房资格,能否排除对所购房屋的强制执行?

主讲人:吴红娜

时间:2022年6月9日

  案情简介

  一、根据海南限购政策,2018年4月22日之后,非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二、2018年5月,永丰公司(开发商)与上海人关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关池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入住,其在文昌市无其他住房。二、因金融借款关系,永丰公司将案涉房屋所在的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文昌农商行并办理抵押登记。2018年9月14日,因永丰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应文昌农商行请求,海南一中院裁定查封了案涉项目(含关池购买房屋)。

  三、关池作为案外人对查封行为提出异议,海南一中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文昌农商行向海南一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海南一中院认定关池有权排除强制执行,判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四、文昌农商行不服,上诉至海南高院。海南高院二审以关池不符合限购政策的要求,其购买案涉房屋的行为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为由改判关池无权排除执行。五、关池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关池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房地产限购政策直接限制了房屋向特定买受人变动物权的可能,房屋买受人即便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也不能享有物权期待权,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实务要点总结

  1、房地产限购政策限制了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能,买受人不可能享有物权期待权,也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2、房屋买卖应注意遵守限购政策,防止遭受不测。

  3、房屋买受人的执行异议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应谨慎处理。该观点是从最高院的裁定内容总结而来,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

 

主题:当事人在系列合同中将非双方住所地及履行地记载为签约地,并约定该签约地法院管辖的条款是否无效?

主讲人:郭红义

时间:2022年6月10日

  首先我们来看最高院案例:家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原告郭某与住所地在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韦博语言培训中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广州韦博系合作关系,广州韦博以分期付款支付学费的方式欺骗郭某向度小满公司申请贷款,由于广州韦博倒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借款合同、无需支付剩余借款42051.75元、退还已经偿还的金额5900.25元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认为,度小满公司与郭某签订的《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既非原告住所地,亦非被告住所地,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为本案网络合同的实际签订地,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当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经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院指定管辖。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互联网借贷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涉《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系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其中,借款协议载明签署地、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或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度小满公司、借款人郭某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并履行案涉借款协议,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未完待续)

  图文编辑:赵梦丽

  审核:鑫苑基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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