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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第七十二期)
作者: 时间:2021-12-14 来源: 浏览量:1008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七十二期)

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0月29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九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亮点浅析、商铺租赁合同的审查要点、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应否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建设工程招投标常见争议、民法典中关于“连带责任”部分汇总展开讨论。

 

 

主题: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亮点浅析

主讲人:丁伟

时间:2021年10月25日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1年10月23日,人大常委会结合试行实践经验及社会需求,公布《民事诉讼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就修正草案之亮点作以探讨。

  一、扩大独任审理制适用范围,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若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适用独任审理。

  2、将独任审理制扩大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二审民事案件。

  3、增加了不得适用独任审理的案件类型规定,包括:(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4)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4、明确了独任审理与合议庭审理的转换机制,以及当事人对独任审理提出异议的救济机制(43条)

  二、全面推广电子送达,提高司法效率

  1、《民事诉讼法草案》明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亦适用电子送达,且对于送达日期的确认,以受送达人是否向法院提供或确认电子地址区分情形对待。

  2、对于公告送达的,草案将公告期由原定的60日缩短为30日。

  三、扩大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1、对于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不再以争议大小为判断标准,仅需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之两项要件的简单民事案件,即可适用。

  2、简易程序案件中,满足如下条件,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案件争议不大;(2)为金钱给付案件;(3)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

  3、若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前述第(1)项、第(2)项条件,但标的额超出第(3)项条件之标准,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倍以下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4、明确规定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纠纷;(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四、确认电子审判效力,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草案》明确: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条)

 

主题:商铺租赁合同的审查要点

主讲人:吴梦婷

时间:2021年10月26日

  商铺租赁合同因签订主体的性质、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不同,属于房屋租赁合同中标的额相对较大,纠纷较复杂的类型,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审查

  签约人是个体户时,应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地址,并在合同上加按指印,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签约人是法人时,应审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存在、证照是否齐全。核对名称时要做到合同表述与企业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全国企业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做到三者一致。企业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须得到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商铺基本情况

  租赁房屋的权属情况是房屋出租的关键,需核准租赁房产的权属证书所记载的产权方与出租方是否一致。如果是转租房产,需核实转租权的合法性,即确认之前租约中是否明确约定可以转租以及租赁期限与转租期限是否匹配。

  租赁房产作为商业经营使用,则交付的租赁物必须符合商业经营的要求,如水电、消防、工商注册等事宜可根据具体的使用要求在合同中做详尽约定。《民法典》第709条也约定了承租人必须按照约定的使用目的使用租赁物,如果作为经营使用而租赁房产的则不能同时作为员工宿舍,否则出租人不仅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还可以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实践中常常出现商铺未经消防验收即出租,以此主张租赁合同无效的纠纷。需要说明的是,二次消防验收不能和开业前消检同时进行,必须要二次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申报开业前消检。

  3、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承租人的该项权利,虽然规定的内容较为简单笼统,但为“优先承租权”明确了出处,从此成为一项法定的权利。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处于较为弱势地位,该项权利更有利于保护承租方的权益,因此建议在租赁合同中尽可能详细地约定优先续租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程序,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以上就是商铺租赁合同审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具体的合同拟订,仍需结合租赁双方的实际情况,灵活把握。

 

主题: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应否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主讲人:郭华丰

时间:2021年10月27日

  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外观。项目经理有权以公司名义进行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活动。案涉行为人以项目经理的身份与相对人进行过多次与工程相关的活动,其所出具的借条上不仅签有公司项目经理的签名,且加盖有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因此,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具有代理权。

  其次,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经理只有权进行与工程有关的行为,对外借款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在对外借款的情况下,借条上应写明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否则无法证明相对人并无过失。

  最后,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工程建设。案涉借条上并未写明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且借款均进入项目经理的个人账户,相对人亦无任何证据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工程建设。因此,在无法证明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应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主题:建设工程招投标常见争议

主讲人:马小丽

时间:2021年10月28日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能否以国家定额作为判定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问题。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项目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应当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相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对何为“成本价”应作正确理解,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故,司法实践中对于成本价的认定并不必然以国家定额作为判定标准。

  未经招投标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补办招投标后备案的合同,效力如何判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故,对于未经招投标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即便是补办招标手续,合同也无效。

  招标人不同意向投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是否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关于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应由招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但招标人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不同意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不给中标候选人核发中标通知书,均应是招标人的权利。故,招标人不同意向投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的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主题:民法典中关于“连带责任”部分汇总

主讲人:葛晶晶

时间:2021年10月29日

  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基于侵权等产生。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滥用出资人权利中的连带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法律后果】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未完待续)

  审核:赵红伟

  图文编辑:赵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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