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新闻动态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371—65727333 /65727555

联系地址:郑州市黄河路姚寨路联盟国际商务大厦18楼

单位邮箱:xinyuanlawyer@163.com

官方网站:www.xinyuanlvshi.com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第七十期)
作者: 时间:2021-10-25 来源: 浏览量:1078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七十期)

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15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八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否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款50%份额、股东知情权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制度、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套现款项如何处理、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以及公司注销后所遗留债权、债务,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展开讨论。

 

主题: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否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款50%份额?

主讲人:杨珂

时间:2021年10月8日

  案情概要

  章某某和宁某某系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两套房屋,一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以下简称1288号房屋),登记在章某某名下;二是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以下简称102号房屋),登记在宁某某名下。2015年因宁某某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上述两处房产被法院查封。2018年11月,102号房屋被拍卖,房屋已经过户完成,执行款已经拨付执行申请人。2019年7月1日,章某某和宁某某离婚。离婚后章某某对房屋被拍卖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审法院

  一、关于陈某某申请执行的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章某某提起的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陈某某对自己及宁某某名下的房产执行,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宁某某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将宁某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加以审理,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关于案涉1288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章某某认为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并且是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赠予章某某,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当排除陈某某的申请执行。本院认为,1288号房屋登记在章某某名下,且该房产系在章某某与宁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章某某提交《银行现金交款单》等证据,证明案涉房产实际是由其父母出资,但并不能充分证明该房产系其父母的房产或其父母购买后赠予章某某,故章某某关于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并请求排除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令执行该房产并保留该房产一半变价款份额归章某某所有,并无不当。

  三、关于被拍卖的案涉102号房屋,是否应当保留章某某一半的执行款份额,章某某是否需要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的问题。

  本院认为,案涉102号房屋登记在宁某某名下,但该房屋系在章某某与宁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执行该房产时,应当保留属于章某某的一半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陈某某认为,章某某未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故应当视为章某某放弃该部分权利。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章某某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102号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章某某的一半份额,原审法院将102号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陈某某,属于执行错误。虽然原审法院赋予章某某另案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的救济途径,但陈某某申请执行的案涉两套房产系基于同一执行依据,该案执行程序并未终结。在案涉1288号房屋尚未开始执行时,可以对此一并予以处理,即执行案涉1288号房屋时,对于拍卖价款的一半应归属于章某某所有,执行属于宁某某的另一半执行款时,应扣除102号房屋拍卖款4684134.3元的一半2342067.15元。原审法院判令章某某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并驳回章某某此部分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主题:股东知情权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主讲人:李昊

时间:2021年10月9日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规定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但前述规定都具有较强的原则性,股东为行使知情权与公司产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遇到的具体问题也无法被法律规定所涵盖,该情形致使各地法院在一些常见问题的裁判规则上无法保持统一。

  举例来讲,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就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大的问题。从近年来的司法审判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也的确存在较大分歧。支持的法院认为公司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编制,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出来;不支持的法院则认为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材料的范围限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法院未予支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当然,有的法院则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在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从而决定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据此,有限公司股东应当在出资时就考虑通过章程或协议的方式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做出特别约定,明确查阅、复制材料的具体名称、类别和时间范围。在行使知情权遭到公司拒绝时应注意保存相关书面证据材料,以便在潜在或进行中的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交。

 

主题: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制度

主讲人:丁伟

时间:2021年10月11日

  一、概念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又称超级优先权),是指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债务人在该动产上的除留置权人以外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权利。该制度规定在《民法典》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优先性:在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有效设立后,在同一动产上发生各种担保物权竞合时,无论权利成立时间先后,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权人在受偿顺位上仅仅劣后于法定的留置权。)

  二、应用场景

  在设立浮动抵押的情况下,债务人新增加的财产将直接被纳入浮动抵押物范围,这样即使以新增加的财产为抵押物向其他债权人申请融资,该抵押权也只能劣于浮动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提供融资的意愿自然就会大大降低。如果有这一“超级优先权”制度,将会减少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有利于扩大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三、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的设立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的设立需要符合如下四项条件:1.主债权是债务人应当支付的买受动产的价款。2.必须以债务人买受的动产作为抵押物。3.动产须交付给债务人。4.须在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四、动产购买价款担保权的三类权利人

  根据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能够设立优先权的有以下三类:(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五、超级优先权创设后动产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规则

  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一十五条、第四百一十六条以及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总结而言,在同一动产上,既有为抵押物价款设定的抵押担保,还存在其他担保物权,不同担保物权之间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受偿:(1)留置权;(2)动产购买价款担保权;(3)已登记的抵押权与已交付的质权,按照登记和交付的先后顺序受偿;(4)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5)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六、结语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制度的出现,增加了以动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的信心,也可能会促进更多的动产担保业务的出现,从而降低企业融资难度,实现更多的企业盘活。

 

主题: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套现款项如何处理?

主讲人:张亢

时间:2021年10月12日

  简要案情

  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法院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原告自认向被告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对双方借款数额进行对账,双方均认可截止2018年12月6日,被告郑某向原告王某借款的金额为9.5万元,并在对账明细表中签字确认。

  法官说法

  首先,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不能够通过刷卡套现,也不能够通过刷卡出借贷款。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而实际上原告是通过信用卡套现这些款项后再出借给被告,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也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郑某应当返还王某的财产9.5万元。

  综上,信用卡套现出借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转自豫法阳光

 

主题: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主讲人:葛晶晶

时间:2021年10月14日

  一、含义不同

  借条是借款的凭证,借款人出具给出借人的用来证明借款行为的凭证。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

  二、证明的关系不同

  借条证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合同关系。依据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欠款关系,究竟是依据什么产生的欠款关系,需要欠条持有人或出具人对基础合同关系作出进一步证明。

  三、形成原因不同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用物品等,出借人给付借款、给付物品的等。欠条则可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及其他原因形成。

  四、用途不同

  借条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证明借款人有还款义务。欠条用以证明欠条出具人对欠条持有人有未支付的欠款(贷款、劳务费、承包款等)具有催款的性质。

  五、证明责任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借条本身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更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原因,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六、诉讼时效不同

  借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欠条如果约定的有还款期限,则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收到侵害,故而,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的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就会丧失胜诉权。

  七、内容不同

  借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借条”名称、借款人名称、出借人名称、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期限、利息、借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欠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欠条”名称、欠款人名称、被欠款人名称、欠款事由、欠款日期、欠款金额、还款日期、欠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主题:公司注销后所遗留债权、债务,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主讲人:赵红伟

时间:2021年10月15日

  一、公司经清算完毕注销,尚有未处理债权,公司有多个股东,起诉主体如何确定?

  个人认为,既可以一个股东起诉,也可以多个股东共同起诉。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二、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遗留债权或债务,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规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公司经清算完毕注销,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造成债权人损失,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作为被告。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未完待续)

审核:赵红伟

图文编辑:赵梦丽

版权所有: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371—65727333 /65727555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姚寨路联盟国际商务大厦18楼 技术支持:中龙网络

单位邮箱:xinyuanlawyer@163.com 官方网站:www.xinyuanlvshi.com

豫ICP备130225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