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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第六十一期)
作者: 时间:2021-06-16 来源: 浏览量:689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六十一期)

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4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九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房屋买卖,双方未办理过户,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点和要点分析、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结案后再次主张损害赔偿能否支持、员工中午在食堂吃饭摔伤算不算工伤以及华为“鸿蒙”商标之争展开讨论。

 

主题:房屋买卖,双方未办理过户,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主讲人:吴梦玲

时间:2021年5月31日

  案情简介:

  甲方(买方)与乙方(卖方)于20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乙方交付了房屋和房产证书原件。因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土地2014年被纳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故双方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拆迁补偿款究竟归谁所有?

  审理经过:

  再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因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故甲方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因所购房屋物权已因拆迁而消灭,则甲方已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

  乙方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甲方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甲方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拆迁补偿款项系按照拆迁协议中乙方所享有的合同权益作为依据,故本案拆迁协议所指向的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等的拆迁补偿费用,应由甲方享有,乙方因已将被征收房屋及土地出卖给甲方,并收取了购房款而无权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

  律师点评:

  不动产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进行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买受人才能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而房产证是房产部门发给权利人的一种享有权利的凭证,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当出现房屋产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注意进行不动产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的变更,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主题: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点和要点分析

主讲人:史淑君

时间:2021年6月1日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款人如未按期返还借款的,出现违约行为,为了保护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借款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官视角分析自然之间的贷款案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审理难点:

  《民法典》第679条完善了合同法第210条的表述,将出借人交付款项的效果由导致合同生效变为合同成立。明确了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其成立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了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完成了款项的交付。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主要包括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的查明和利息的审查要点。

  一、借贷合意的认定是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逻辑起点,可从以下四种情况分别判断。

  1、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借贷合同,一般可认定达成借贷合意。

  2、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出借人依据相关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如果借款人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者反诉的,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而借款人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时,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借贷关系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最后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3、结算型借贷合意的认定。结算型借贷可分为两类,一是由原民间借贷通过结算形成新的借贷关系。二是有其他法律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

  二、第二步是款项交付的查明,包括交付行为和交付钱款的关联性认定。

  1、交付行为表现为转账交付和现金交付。认定转账交付较为简单,只要存在转账凭证即可。在认定现金交付时,需根据出借人是否提供收据分别处理。

  2、交付钱款的关联性,一般而言出借人具有交付行为的证明即可认定借款存在。如果借款人抗辩交付钱款与借贷无关,应承担举证责任。

  三、在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交付事实之后,尚需审慎处理利息问题。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2、对于当事人未约定清偿顺序的处理,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应确立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清偿顺序。

  3、关于借贷利率的认定问题,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改变了利率的计算标准,其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取代了原司法解释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4、“砍头息”的处理。至于“砍头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主题: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结案后再次主张损害赔偿能否支持?

主讲人:张诗耀

时间:2021年6月2日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2日,被告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唐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某超市公交站台下客过程中,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致使原告吴某某从车内摔出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吴某某受伤后,经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2万元。同年9月,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吴某某左股骨颈骨折术后,左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构成人体损伤9级伤残。同年11月22日,吴某某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调解书第四条约定“双方就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2019年6月起,吴某某受伤部位出现疼痛、活动受限状况且不断加剧,再次住院,行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出院诊断为左侧股骨头创伤性坏死。期间支付医疗费3.8万元。2020年4月21日,吴某某再次起诉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合计5.6万元。

  律师点评:

  对于新损害事实能否再赔偿问题。因法院在审理调解案件时,原告当时并未出现左侧股骨头坏死的情况,其是基于当时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提起的诉讼。原告在该案件的调解过程中,不可能预知当时并不存在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进而一并主张权利。现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因治疗左侧股骨头坏死所产生的相关损失,系在前一案件调解结案后新发生的事实,且两被告对该损害事实与涉案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均无异议,故原告基于新的损害事实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主题:员工中午在食堂吃饭摔伤算不算工伤?

主讲人:蒋坤明

时间:2021年6月3日

  案情简介:

  迭某为某工厂车间工人,中午就餐时间为11:30-12:45,迭某11:50到工厂内部食堂就餐滑到导致骨折。事故发生后迭某相关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申请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本案工厂上午11:30下班,下午12:45上班的作息时间安排上看,职工就餐完毕之后,基本上就要继续投入到工作中,因此,迭某午在工厂食堂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其次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隘地理解为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本案中,工厂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处在工厂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再次迭某在工厂食堂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综上,迭某中午在工厂食堂就餐期间滑倒造成左侧股骨颈骨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午餐时间根据职工工作岗位分段,属于下班休息时间,关于其午餐时间应当包含在工作时间范围内,食堂属于工作地点的延伸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即职工所遭受事故伤害与其从事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工作原因又分为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间接工作原因一般指职工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为满足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某些事项(如工间饮水、就餐、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事故伤害。

  结合本案事实情况迭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主题:华为“鸿蒙”商标之争

主讲人:段玉航

时间:2021年6月4日

  2021年6月2日晚,伴随着华为正式发布HarmonyOS 2后,网上相继出现关于“华为获得鸿蒙商标转让”等消息,华为官方并未作出回应。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确于2020年2月6日受让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惠州市顺步科技有限公司”)三个商标,分别是38297699号第42类别“HONGMENG”商标、38302114号第9类别“HONGMENG”商标、38307327号第42类别“鸿蒙”商标,但该三个商标目前并非显示“注册”状态,均系“驳回复审”或“无效”等状态。

  同时,华为起诉的38307327号“鸿蒙”商标,引证的10024420号“鸿蒙”商标,在华为公司经过商标局商评委驳回复审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撤销10024420号“鸿蒙”商标、8923320号“CRM鸿蒙”商标被驳回之后,目前10024420号“鸿蒙”商标权利人仍为“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国际分类为42类,至少华为公司目前是不能够使用其受让的三个鸿蒙相关的文字或拼音的商标。

  当然,华为公司注册的有“华为鸿蒙”“HarmonyOS”等商标,即便是不能单独使用“鸿蒙”商标,华为公司也可以搭配公司名称组合正当使用,这都不影响华为公司HarmonyOS 2的发布及使用。至于“鸿蒙”商标后续归宿,我们仍将持续关注。

(未完待续)

  审核:鑫苑基建委

  图文排版:赵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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