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六十期)
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8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九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夫妻一方避免被负债的相关措施、夫妻一方在极短存续的婚姻关系期间所购买房屋,离婚后取得所有权,能否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的性质与法律适用以及侵权案件中医保报销部分应否扣除问题展开讨论。
主题:夫妻一方避免被负债的相关措施
主讲人:杨哲
时间:2021年5月24日
许多结了婚或者准备结婚的人都会有这样一个疑问:如果自己的配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举债,自己应当如何避免相应的债务呢?是不是离婚就可以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单纯的离婚是无法达到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相隔离的目的的。避免“被负债”要从婚内做起。
那么夫妻一方应当如何避免相关的债务呢?
1.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2.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接收配偶单方举债的借款或者以自己的银行账户帮配偶归还借款本息。
3.避免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方的支持。
4.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
5.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在分别财产制下,应在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之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
7.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8.在和对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谁来承担予以明确。
9.通过购买大额保单隔离个人财产。
10.设立家族信托,隔离家族财产。
主题:夫妻一方在极短存续的婚姻关系期间所购买房屋,离婚后取得所有权,能否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主讲人:葛晶晶
时间:2021年5月25日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益,一般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段期间夫妻所取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确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综合考虑财产的取得时间、财产的来源以及财产的范围。
对于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仅短期维持数日婚姻关系即离婚,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房屋,并于双方离婚后办理按揭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购房款一般是个人或者家庭的重大财产,短期内难以取得,夫妻关系存续极短,未建立起共同建设家庭的基础,不能将款项来源简单推定为夫妻共有或将一方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另一方不能证明购买房屋的款型系双方共同财产,则不能认定房屋购买款系短期存续的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在离婚后办理按揭贷款和房屋产权登记,并进行还贷,房屋的产权实际取得时间也是在离婚后,婚姻期间未进行共同还贷,故不存在在婚姻期间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严格制约未作出贡献一方通过极其短期的婚姻关系达到分割对方房产或者将对方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目的,从而保护一方的合法财产。
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主讲人:秦瑞香
时间:2021年5月26日
2021年5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该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卡规定》从新发展阶段出发,依法对银行卡交易秩序以及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依法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政治担当。
本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本规定回应社会关切,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对银行卡盗刷事实的认定进行了规定。基于银行卡交易的多样性、复杂性,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根据纠纷产生主体的不同,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上述规定通过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主体的义务、责任,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了指引作用。
此外,第二条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为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卡规定》第三条对诉讼时效中断问题进行了规定。第十四条还规定了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等内容。
主题: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主讲人:方程程
时间:2021年5月27日
离婚协议中通常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将财产给予子女等内容,其中将财产给予子女的争议历来颇多。
一、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子女财产的性质之争
观点1:赠与说。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通常认为该种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观点2:整体说。将离婚协议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离婚协议的内容是互为基础和条件的。
观点3:第三人利益条款说。第三人利益条款,又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或利他合同,是指合同约定一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笔者更赞同第3种观点。
(1)赠与说,不符合赠与的无偿性。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给予子女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互为前提,甚至有时候是以夫妻一方在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方面做出重大让步为条件,所以该约定并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点;其次,缺乏受赠人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子女并非当事人,作出给付意思表示的相对方为夫妻一方,而非子女,所以明显欠缺子女作为受赠人的意思表示。
(2)整体说,离婚协议确实系关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一揽子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但这种说法很难解释这种约定的根本性质,而且如果简单把这种约定视为一个整体,那么很难确立子女对父母的一个直接请求权,对于保护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可能存在不足。
(3)《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完整确立了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予子女财产,协议签订后,夫妻双方对协议中涉及的该条款都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其次,子女可以直接请求负担给付义务的一方履行给付义务;当然,这种权利不仅包括要求负担给付义务一方继续履行给付义务,也包括给付义务履行不能时的赔偿责任。
主题:侵权案件中医保报销部分应否扣除
主讲人:马小丽
时间:2021年5月28日
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法律理论及实践界的难点之一。有的人认为,侵权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医保是基于投保人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因其中一个债务的清偿而消灭另一个。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基本手段,受害人的损害与其在社会保险机构所得的利益之间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不应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则,侵权主体应当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社会保险不能成为侵权人减轻责任的理由。有的人认为,侵权赔偿应遵循“填平原则”,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受害人不可就同一损害获得“医保报销利益”和“加害人赔偿利益”双重赔偿,如果支持双重赔偿容易引发故意伤害和骗保事件,从而破坏医保制度。
笔者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向第三人追偿。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受害者未如实告知侵权事实,以隐瞒、欺骗手段获得医保报销的,应当主动退还,否则将面临着被责令退还甚至被起诉的风险。故,如果受害人在申报时向医疗保险基金如实告知侵权事实,在确定第三者责任后医疗保险基金获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医保报销部分则应予扣除,否则侵权人将面临着双重赔偿;如果受害人隐瞒侵权事实骗取社保报销,受害人面临着退还报销部分的风险,则不应将报销部分予以扣除,否则将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减轻侵权人责任。通过以上规定可知,社会保险是为使受害者得到及时的治疗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仅起到保障作用,而非替代作用。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不具有叠加性,不支持“双赔”。
笔者认为,导致司法裁判不一的主要原因是医保经办机构未参加到侵权之诉中来的,导致裁判者无法判断医保报销究竟是以何种方式报销,医保经办机构会向何方追偿报销部分未可知。目前,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之间关系的规定只有《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章第二节第九条,该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裁判者认定医保部分不予以扣除也基本上都是援引该规定。
(未完待续)
审核:鑫苑文宣委
图文排版:赵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