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五十八期)
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14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九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在房产买卖中,无法强制要求违约方办理过户登记的若干情况、次债务人能否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纠纷怎么解、公司决议程序轻微瑕疵的判断标准以及安装可视门铃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问题展开讨论。
主题:在房产买卖中,无法强制要求违约方办理过户登记的若干情况
主讲人:郭华丰
时间:2021年5月10日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或符合《民法典》第580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房产买卖中,司法实践中存在即使违约方违约,守约方也不能诉请法院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户义务的情形如:
1、守约方签订认购书等房产买卖预约合同的,无权强制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登记过户。
2、法院对房屋买卖遭遇“限购”“限贷”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能判决强制过户。
3、《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手续。
主题:次债务人能否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主讲人:丁伟
时间:2021年5月11日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以作出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并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那么,当次债务人对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不服时,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属于民诉法解释五百零一条中的“他人”而非“利害关系人”,不适用民诉法227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故其不具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于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基于对第三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人民法院不得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确认该债权债务存在与否以及具体数额并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救济途径?
结合《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以及《执行工作规定》第47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要件:一是次债务人对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次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当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予执行该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寻求救济。
参考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5号】
主题: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纠纷怎么解?
主讲人:陈梦迪
时间:2021年5月12日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将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对此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体系化整合,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解释(一)》第2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二,准确认定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颇有争议。此次《解释(一)》第29条首先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夫妻双方离婚时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更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第三,删除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房产按份共有的规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主题:公司决议程序轻微瑕疵的判断标准
主讲人:李昊
时间:2021年5月13日
公司决议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决议的效力除了有效外,还有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对撤销公司决议做出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该条规定但书中“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这一标准该如何判断和把握,关乎着裁判结果。
根据现有的裁判案例及前沿问题研究,《公司法》未来完善的核心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据此,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程序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这一标准,不能简单理解为中小股东持股比例少是否参加会议都不影响决议通过,即便存在程序上的轻微瑕疵也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相反,首先应考虑的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召开股东会的意义之一即为通过股东在会议中的发言等使可能与己方意见不同的股东接受其主张或通过听取意见修正己方的主张,进而影响最终的决议内容。
另外,关于程序上的瑕疵是否为轻微瑕疵,不能仅考察是否提前通知召开会议或者提前通知的时间是否足够满足法定或章程,还应考察在通知召开会议时,是否保障中小股东有充分的时间研读、分析议题内容,进而公平参与会议、发表意见、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主题:安装可视门铃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
主讲人:吴梦婷
时间:2021年5月14日
案情简介:
甲某和乙某是邻居,两家入户门相对,是共用一条公共走廊的邻居。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甲某于其入户门左侧墙面上安装了一个可视门铃,该位置正好对着电梯。这种可视门铃不仅能看清门外来访人员的模样,还能摄录和存储门外发生的情况。
看到门铃的邻居乙某认为,可视门铃对着电梯,这一层总共就自己和甲某两家人,那自己家每天进出电梯的时间和人员,岂不是都可能被甲某看到而且录下来?自己的出行等信息时刻被监视着,这属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甲某则认为,可视门铃的摄像功能只是辅助功能,安装的目的是为了自己不在家时可以与访客进行沟通,同时也可以监控两家的险情,保障双方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双方协商未果,邻居乙某遂将甲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甲某拆除可视门铃。
案例评析:
现实生活中,不同个体对于隐私的关注程度以及新生事物的接受程度是有所差别的,由此产生不同的认识也实属正常。当事人在安装、使用此类门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
在遵守所在小区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房屋楼层的结构布局,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及位置,以避免或者减少对相邻方的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说,如果安装的可视装置客观上可以监控、摄录相邻方的出行信息,不应超出合理的限度。比如摄录范围可以覆盖相邻方的入户门、必经通道等,对相邻方的隐私或个人信息的保护构成现实威胁的,则可以认定安装行为对于相邻方的权益造成实质妨害,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调整安装位置。如因房屋结构限制没有合理安装位置的,则应与相关方协商解决,或者选择安装不具有摄录、存储功能的普通装置。
(未完待续)
审核:马小丽
图文编辑:赵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