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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第五十七期)
作者: 时间:2021-05-11 来源: 浏览量:851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晨会集锦周报

(第五十七期)

2021年5月6日——2021年5月8日

晨会制度介绍

  “重学习、练内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创立之初便设立晨会制度,每个工作日的早8:30-9:00是鑫苑的晨会时间,由青年律师轮流作为主讲人,结合律所的值周制度,九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不懈。每日晨会既给大家提供了一个不断进行业务交流的学习平台,也极大的提高了年轻律师的逻辑思维以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本周晨会集结了为买房,假结婚,房贷谁来还、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分、卖不破租赁及例外情形展开讨论。

 

 

主题:为买房,假结婚,房贷谁来还?

主讲人:廖楠

时间:2021年5月6日

  案情简介:

  2016年,甲乙系夫妻,甲某想在上海买房,但无购房资格,甲某朋友丙某之妻丁某有购房资格,故甲某想要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获得购房资格,丙某同意。后甲某与妻子乙某离婚,丙某与妻子丁某也离了婚。离婚的次日,甲某与丁某就登记结婚,成了法律上的夫妻。

  甲某在上海按揭贷款买房成功后,与丁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所购房屋归甲某所有,该房屋所有房贷由甲某归还,甲某与丁某并将该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同日,甲某与丁某登记离婚,并与各自的原配进行了复婚。然2019年12月15日,甲某死亡,此后再也没有人继续偿还房屋贷款。银行便于2020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丁某作为第一被告,诉请丁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归还贷款剩余本息合计895余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该项诉请。

  律师点评:

  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结婚一说,双方共同自愿结婚并在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则双方就形成婚姻关系。房屋贷款发生于甲某与丁某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并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即使经过公证,亦不能对抗债权人。故本案中,丁某应当对其与甲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规定:

  1、《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6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主题: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分

主讲人:马向恒

时间:2021年5月7日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一般指的是雇佣合同。而关于雇佣关系,在之前的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中是单独有明确解释,在《民法典》颁布之后新修订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将该部分删除,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亦没有了关于雇佣关系的明确规定,因此在遇到雇佣关系的侵权责任纠纷中,一般也按照劳务关系的处理。

  1、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

  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2、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3、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

 

主题:买卖不破租赁及例外情形

主讲人:吴红娜

时间:2021年5月8日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而是要继续履行原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以居住为主要目的买受人应当关注出卖人是否和第三人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避免出现买了房却住不了的情况,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未完待续)

  审核:马小丽

  图文编辑:赵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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